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
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218号)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我局将开展电子商务电子发票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原我局制发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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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在办理电子发票登记、赋码、开具、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或以其他电子方式开具、接受、验证作为收付款依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电子发票的各关联方是指提供电子发票运行服务的服务商(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商”),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开具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人”),接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票人”)。
第五条 电子发票服务商是指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授权,负责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整合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发票的开具、存证、交换、验证等业务服务的组织机构。 2 / 3
电子发票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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