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散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者,除罚款外还可判处最高3年徒刑。
在日本,在信息发送者发送违法信息的情况下,登载该信息的网站管理者负有连带民事法律责任,有义务视情况删除相关信息。从现有案例看,日本执法和情报机关24小时监视、收集和分析网上信息,包括电子邮件。根据现有法律,日本警方在发现可疑信息后,有权要求ISP和网管提供相关信息或查封网页。
在日本,多数网上论坛采取会员制,会员有义务向ISP和版主提供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为避免不负责任的言论引发法律纠纷并节省人力,日本各大新闻机构和报社不在其网络新闻中开设“评论栏”,一般网民只有到专门的BBS和网络论坛中才能随意发表匿名评论,客观上将网络评论和匿名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在韩国,各个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
式,可以对上网聊天和发送电子邮件的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
材料5:
近些年国家出台多项措施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成为网络文化经营企业的必要门槛,下面我们了解一下什么企业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材料6:
在网络这个凭借数字与多媒体技术所构建的虚拟世界,为何会演化出现实生活中才会发生的暴力?社会进步的同时,“羞辱文化”的不断酝酿与升级触目惊心,是什么造就了这样的氛围?
“人性并没有改变,”洛杉矶危机管理顾问乔纳森·伯恩斯坦说,“总有这样一种人,存在的目的就是给他人带来痛苦。如果他们看到别人的尴尬之事,就想搞得尽人皆知,并以此为乐。没有互联网的时候,他们只能跟邻居窃窃私语;而现在,他们可以跟全世界的人八卦一下。”
另一种观点认为,科技进步让人们变得更加玩世不恭。“这是一种伤人的消遣,”在洛杉矶经营一家危机管理公司的芬克说,“似乎每个人都拿着手机,随时准备拍下一些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照片。”
同时,网络的隐匿性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风险,使得屏幕背后的网民拥有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雷雳教授说,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都使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被“缴械”,现实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思想,都会显现出来。
有人曾说,网络暴力就如同“看不见的拳头”,给众多受害者带去伤害的同时,攻击者却逍遥法外。事实上,许多国家早已挥起铁拳,从各路出击,以期将网络语言暴力事件的伤害降至最低。
法律是制止暴力行为的最佳武器,各国规制网络暴力的立法已经开始。去年10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而非‘法外之地’,通过加强立法,依法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遏制网络暴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解释说,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包括“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底,由于美国网络暴力第一案梅根事件的发生,美国国会通过了《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规定任何人如果带有胁迫、恐吓、骚扰或
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图与人交流,并用电子手段做出恶意行为,就将面临罚款和长达两年的监禁。韩国《刑法》也做出规定,在网上用暴力恶意恐吓或毁损个人名誉,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另外,许多发达国家的警察局都设立了类似“网络警察”的职能部门,监控网络“危言”,随时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莱温斯基还呼吁公众通过富有同情心的理论对负面评论进行遏制,及时发现并挽救处于自杀危机中的人群,为社会氛围和网络净化做出贡献。
材料7:
国家所倡导的做文明网民,以“网络同胞休戚与共”、“善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减少网络暴力,控制不文明言论”、“提升自我,清除内心阴暗”等为口号,想全社会发出声音,希望网民都能够理性、阳光、文明,积极向上的营造一个美丽的网络环境,至今网络谣言和暴力明显减少,但是依然未曾杜绝,时有发生。
在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传播通过网络媒体达到了极限,而各种社交工具的广泛使用加剧了这一效应,一人的信息以次方的几何数广播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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