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
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15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
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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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自治区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自治区、市两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内容和指标。
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 2 / 3
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
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 (一)入学机会。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就学,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体系;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教育档案,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学校建立留守儿童登记、结对帮扶制度,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联系,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建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达到国家要求;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学校招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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