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该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分析: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买方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3、某年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美方又回电称:“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2000》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的规定,前电所述的费用应由进口方承担。”恰巧这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至19万美元。请问,我方为何造成如此被动的局面?美方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Incoterms2000》及《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有不同的解释。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将FOB分为六种,按FOB Vessel成交,买方必须支付出口税捐及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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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分析意见:我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但卖方所租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既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
5、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分析意见:我方不能以风险划分界限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按照CFR条件成交时,尽管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降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按照有关惯例的解释,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是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保险手续,而货物却已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卖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对方的索赔。
6、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的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在办理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另行支付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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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
我方可以接受买方的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就本案例来讲,合同订立后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显然合同中没有加战争险的规定,因此,按《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即可。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2)我方应拒绝买方将货船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子。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应由买方承担。
7、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等整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
分析意见: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合格的,买方就有义务向卖方按期付款。因为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属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只要提供全套合格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买方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相反,假设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既使货物已安全到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就本例来讲,只要买方对卖方提交的全套单据找不出毛病,就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货款。倘若买方发现卖方提交的单据与合同规定不相符,那就另当别乱了。 8、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分析意见: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坂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到大坂的运费和保险费。当按FOB条件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按CIF大坂条件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仓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大连条件成交时,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9、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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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分析意见:货物因火灾而烧毁的损失应由卖方自己负担。理由是:(1)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时仍未能交予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2)尽管按照《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名称及其它有关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买方须承担的风险及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以后发生的。就本案例来讲,货物被烧毁是在等待装运期间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10、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分析意见: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是FCA条件对A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提前转移,(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B公司提出采用FOB的原因是FOB条件对B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推迟转移,(2)付款延迟,(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11、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买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意见:我公司应拒绝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按照《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指派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负担。故此,该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
12、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名称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分析:品名不符
1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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