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治创编 2021.03.10 欧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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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管理 时间2021.03.10 创作:欧阳治 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市研[2017]2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依据《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组织省内有关单位与行业内专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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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8日
抄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抄送:各市造价协会 附件:
河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8号)及《中价协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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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概算编制与审核、预算编制与审核、工程量清单编制与审核、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结算编制与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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