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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操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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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审核,严防骗提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宁金管规〔2014〕2号文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管理原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按提取事项分类分级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提取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审核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分中心)集中管理的,由中心(分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含偿还贷款本息)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采取银行初审、中心复审的两级审核方式。

中心、分中心、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对提取业务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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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应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应转入职工本人的储蓄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事项分类

为规范提取审核操作,将提取审核事项分类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 2、购买二手房的; 3、购买公有住房的; 4、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7、租住商品住房的; 8、离休、退休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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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银行审核办理。单笔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房等提取审核事项,需由中心(归集处)进行复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非主城区的(含集中账户),以上1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的,以上16至20项提取审核事项均由中心(归集处)审核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集中管理的,以上1至15项提取审核事项由中心(二楼大厅)审核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法

提取审核时,应认真核实提取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填写是否准确、完整。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核实其身份证及婚姻状况材料。由他人代办的,应核实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信息。若职工异地购房或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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