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9年我镇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将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为了切实做好我镇201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综[2019]144号,结合我镇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加快农村发展步伐,维护农村安定稳定,调动广大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9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组织,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为我县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举的时间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于2019年8月底以前全部结束。
村民委员会届满均应及时换届,个别需要延期换届的,须报县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批准。
三、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分选举准备,选举动员及选民登记,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产生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一、建立选举机构。
村级选举机构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它是村民委员会选举最直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数和条件1职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同时设候补成员二至三人。 2成员条件。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选民资格的本村村民,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其缺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2、产生方式1候选人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采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产生的,其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单独或联合提出。 2选举程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和推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候补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 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3选举结果公布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同时,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公布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候补成员名单。 4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②开展选民登记;③审查选民资格;④公布选民名单;⑤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⑦组织投票选举;⑧公布选举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二、确定选举日。
一般先由镇选举指导组确定选举日,报县级指导组同意后实施,并以镇指导
组的名义,用公告形式公布选举日。 选举日最迟不得超过8月20日。
我镇村级换届选举日定为8月17日、18日、19日、20日4天各村居具体时间详见附表。
第二阶段选举动员及选民登记一、选举动员。
各级选举机构应广泛宣传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把村居委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原本本地告诉选民,把选举的目的意义,程序步骤告诉选民,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宣传教育要针对选举每个阶段的内容与特点,有所侧重,讲求实效。 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指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第一个工作日。 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详见附表。 选民登记工作应在选民登记公告公布后的5日内完成。 ㈡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衡量一个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政治条件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书为准;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应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文书认定。 除此之外,其余人员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身体条件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后,应当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认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障碍人员应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才能停止其选举权利。
三本村选民条件。
村民除了具备选民资格外,还要同时具备本村的选民条件。
根据《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本村选民条件和选民登记工作可分两种情况一是组织登记选民。
即户籍在本村、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二是选民要求登记。
即户籍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或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予以登记。
对于户籍不在本村但居住在本村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还应取得不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的证明后,方可登记。 四外出选民登记与参选。
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均视为外出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予登记,并在选民名单公布的同时,单独公布外出选民名单。 选民登记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向外出选民邮递一封信,告诉其选举日和开箱计票时间,希望其回村参加选举。
同时,还要通知其家属或亲友请他们想方设法通知外出选民本人。 外出选民因故未能返回参加投票选举的,则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㈤公布选民名单。
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应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名义,于选举日的二十日详见附表以前公布,公布时应规定受理村民申诉的截止时间。
㈥受理选民申诉。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在接受申诉后,应抓紧调查核实,在村民提出申诉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依法作出纠正或解释。
第三阶段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一、村民代表选举1、村民代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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