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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对藏区的影响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3 13:36:0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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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仅迥丹·日贝热智对此无话可说,而且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僧俗大众的广泛认可。从萨迦王朝开始,至帕竹政权,五世达赖喇嘛建立甘丹颇章政权,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建立噶厦政府,政教合一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它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政治形式左右着藏族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宗教领袖人物也堂而皇之地行使着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着藏族人民的命运。 3.寺院经济的形成

出家僧众当中的主体是比丘(尼)。“比丘”一词的本义是“乞食”,即向上(佛、菩萨)乞善,向下(众生)乞食。古印度释迦牟尼时代,比丘们不从事生产劳动,而以向俗人化缘和接受布施作为生活的来源。在戒律中“不受纳金银”的规定始终是争论的焦点,“十非法事”导致了佛教部派的分裂,其中对“受蓄金银”的根本分歧是最重要的原因。佛教戒律传人藏地后,对这一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做法。赤松德赞时期,藏地出现首批出家僧人。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来源问题,他下令从今往后僧人的食品、日常用具一律由王库供应,并且发给一定数量的薪金。后来,在桑耶寺堪布益西旺波的建议下,赞普又下令规定僧人的食具不与君臣相混,另从法律上定三户庶民赡养一僧,将权力交给僧人,

朝廷不管理属于僧人的民户和土地。到赤热巴巾时期规定了更高的生活供给,即“七户养僧制”。在这样优越的待遇下,当时出家人急剧增加,老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导致后来朗达玛灭佛的重要原因之一。后宏期开始,僧人和寺院的数目逐渐增加,俗民百姓对僧人的供养升级为农田、牧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和大量的农副产品,此时僧人已摇身一变,成为农奴主阶级的一员。为了加强自己的势力,各教派集团依附于不同的地方政治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逐渐形成了西藏三大经济体系之一的强大的寺院经济体系,为教派势力的迅速发展,直至实现政教合一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广大的劳动人民头上又多了一座压迫剥削的大山。

(二)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藏族法律的出现,据敦煌文献等资料看,最初始于松赞干布时期。据《贤者喜宴》载,(13)“吐弥等率领一百大臣居中理事,尊王之命,仿照?十善法?的意义在吉雪尼玛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这二十条法律中前四条是依据佛教戒律中的四根本戒而定的,称为“戒恶”,即:1、杀人者偿命,争斗者罚金;2、偷

盗者除追还原物外加罚八倍;3、奸淫者断肢并流放异地;4、谎言者割舌或发誓。其余十六条则为世俗人伦法则,是依据“十善法”而订立的,称为“劝善”。松赞干布亲自主持订立了吐蕃立国的“基础三十六制”,其中的“六大法典”的内容比“吐蕃法律二十部”更为详细,内容包括:伦常道德法、度量衡法、敬强护弱法、判决权势看法、肉库家法等六大法。伦常道德法又包括法律十五条、七大法律和人道十六则等共计三十七条。其中的“七大法律”就是对“戒恶”四条的扩展,即:不杀生法、断偷盗法、禁止邪淫法、禁止说谎法、禁止饮酒法、奴不反主法、不盗掘坟墓法等。这当中的前五条又被称为“五大法律”。“法律十五条”包括三不做、三做、三褒奖、三谴责、三不迫害,其内容主要为君臣、百姓分别应守持的社会行为规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制。

从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第一,吐蕃早期的律法是一种混合法,诸法合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行不悖。它同习惯、禁忌、道德、宗教教规等交叉,在有些方面很难严格区分。第二,佛教的理论,尤其是佛教戒律已成为统治阶级制定律法的指导思想,有些法律条款甚至就是佛教戒律的照搬。佛家的行为准则已成为吐蕃君臣百姓共同奉守的金科玉律,法律的是

非标准源自佛教的善恶观念。第三,此时的法律仍未摆脱特殊的历史状况,部落习惯法仍起着重要作用。“对神盟誓”的制度仍十分流行,血亲复仇仍被认为是正当的。

法律的制定和贯彻是吐蕃历代王朝君臣的一项重要工作,因而松赞干布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在吐蕃王朝后期仍得以贯彻实施,并有所发展。据《吐蕃王臣记》载,赤热巴巾时期的法律“大体内容有三十二制,其中第十九制为根本大法”,大法中有“王位最尊法、金色鹿形法、王朝范例法、审讯定案法、三宝宗教法、王妃内庭法等六法”。(14)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吐蕃王权的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吐蕃王朝崩溃后,小邦割据,法律废弛。萨迦王朝时期依照蒙古法律立过法,但无多少影响。帕竹政权时期,大司徒绛曲坚赞认为萨迦王朝时期根据蒙古法律实行的杀人者偿命的死刑规定是造孽,为了以前吐蕃赞普以“十善法”作为立法依据的好规矩不废弛,他规定对杀人者罚命价,以使法律适合藏族的传统习惯和当时的实际。他将法律条文总结归纳为十五部分,制定了《十五法典》,即:1、英雄猛虎律;2、懦夫狐狸律;3、官吏执事律;4、听讼是非律;5、逮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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