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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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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与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的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的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将墙改基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的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他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算。 各级墙改办帐户的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算征收的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以及将已结算的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根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备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好同级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实验和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的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解决,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的贴息,实行自治区与市、自治区与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的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实行墙改基金补贴。补贴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具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推广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的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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