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可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全国“模范职工 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在荣获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里产生。
(八)各地、州,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申报新的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的数量应为地州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20%。自治区总工会两年半评选表彰一次。复核已获得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作两年一次,由自治区总工会委托地州、行业自查或实行片区交*互查的方式进行,区总进行抽查。
(九)“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群众评议要形成制度,基层工会每年要按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经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建家计划,工会委员会要把建家情况作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提请会员或会员代表审议,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条件做出评价,经群众认可后,方可向上级工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请上级工会考核,命名或确认。各地、州、市、县工会,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每年对本地本行业建家情况应通报一次。
(十)各级工会要力求建家活动获得最大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和不同工会组织形式制定建家内
容、在考核标准和考核条件上,不搞一个模式,可以有所不同,既要对工作的细化、量化,又要便于操作和给基层工会留有创新发展的空间,把职工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建家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追求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十一)获得地、州、市级“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称号的单位,在年内对工会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州和自治区各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确定。获得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按新工发(1998)13号文件精神办理。凡未获得自治区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的单位,其单位和单位领导、工会干部一般不能推荐为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二)在考核、复查模范职工之家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或荣誉称号、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出现上述情况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在下一次申报、推荐时,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其推荐名额和资格。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建家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建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有关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建家的合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把建家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实际,贴近职工,创新工作方法,使建家活动广泛向工会工作
新领域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延伸,积极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建家活动,通过建家,达到规范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目的。对已获得称号的模范职工之家,要有计划地组织经验交流、工作考察,促进建家工作水平不断提高。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工会建家活动的积极性,推动建家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各级工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开展建家活动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努力把“模范职工之家”打造成工会的品牌,并做大、做强、做响,提高社会的认同感,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集力,促进工会整体工作上新水平,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
附件:1、牌扁制作说明和图解
2、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标兵登记表 3、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登记表 4、申报自治区模范职工小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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