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本园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本园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园财务主管的职能是: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 成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增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形,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 踊跃为经营管理服务,增进本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厉行节约,合理利用资金。
(五) 合理分派本园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 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形。
(七) 完本钱园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园财务部门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园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需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职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园的下列工作:
(一)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利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利用资金;
(二) 进行本钱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催促本园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 成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 承办本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依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得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 依照经济核算原则,按期检查,分析本园财务、本钱和利润的执行情形,挖掘增收
节支潜力,考核资金利用效果,及时向理理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园参谋。
(三) 妥帖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 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份必需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成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类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利用手续,利用支票须领导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类帐务处置。
(七)完成理理长或副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需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需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按照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需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长按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按照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一个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园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觉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置。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置。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监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园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总理事长签字。
第十六条 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利用现金限额的部份,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逾额部份应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能够从本园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条 本园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领导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成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本园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留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一个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会计归档保留,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人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