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共八章,六十四条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共二十七条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
第十二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3年,需办理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经营。 小餐饮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重新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条小餐饮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办法)
(一)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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