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 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 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 (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
第八条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
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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