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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展馆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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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本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管理处理规定。

一、在建项目,经公司质安部检查,下列项目不符合要求,根据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处项目部罚款500-5000元。(1)、安全生产责任制,(2)、图牌及标牌,(3)、安全教育,(4)、上岗活动及安全资料,(5)、现场防护、防火,(6)用电规范JGJ46-2005,(7)、中小型机具,(8)、材料,(9)、场容场貌,(10)、生活区卫生及其它。

二、无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管理人员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200元。

四、施工现场有五人以上不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等)或无防护措施,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0元。

五、各类机电 、重直运输设备、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限位、保险、钢丝绳等不灵敏可靠、不符合规定标准,罚机操班长100元。

六、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施工员200元。

七、临边洞口、交叉通道等无防护设施、警示标牌或防护设施、警示标牌不到位,罚施工员、安全员200元。

八、材料乱堆乱放,浪费材料,罚材料员200元。

九、施工不执行专项施工方案、规范标准,罚技术员、施工员200元。

十、现场用电不规范、无检查维修记录、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罚临电班长200元。

十一、其它未提出的条文,根据公司质安部检查的情况,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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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展馆公园小市政铺装工程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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