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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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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1日)废止(原因:国家已有新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照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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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2 / 4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

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储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施工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决标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和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监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合同中应有下列条款: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 4

(三)监理费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监理费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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