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专业版)
本协议由一下双方于2015年11月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 住所地: 乙方:XXX 住所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北京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人民币400万元所对应股权的名义持有人,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XXXX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权益。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甲方出资日期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时终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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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持有人,对XXXX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3.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转让手续。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股东权益。
4.2乙方承诺在代持期间将其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甲方。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4.3 作为XXXX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XXXX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而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4 在甲方拟向XXXX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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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增资扩股情形
如目标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优先按实际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目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股权份额的股东同意。甲方通过增资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对方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事先得到对方书面授权。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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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事项
8.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协议甲方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XXX 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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