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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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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公约2000》的

若干修订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2009/02/24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EPC2000)在经所有34个成员国批准后如期生效。EPC2000对1973年签署的《欧洲专利公约》(EPC)的100多项条款予以了修订,在保留EPC实体专利法和程序法律基础的同时,完善和简化了欧洲专利体制,并强化了申请人的权利。欧洲专利局(EPO)局长艾莉森·布赖姆洛称,EPC的修订简化了在欧洲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同时亦维持了EPO值得信赖的组织框架及高标准的专利质量。

由于EPC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EPO的法律基础, EPC各缔约国专利法及EPO的审查程序亦将因EPC的修订发生变动。在此次修订中,多项有关EPO审批程序的详细规定从EPC中移至实施细则,便于EPO适应审批程序的更动,维持以往友好的用户服务界面,让申请人及专利申请代理人从中受益。

以下是EPC2000的若干主要修订及其对欧洲专利实务有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发明可专利性

EPC 2000第52.1款规定:“对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若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授予欧洲专利。”上述用词与EPC第52.1[1]款的措词并无实质性区别,但为了与TRIPs协议第27.1款(第一句)相一致,明确指出欧洲专利保护范围涵盖“所有技术领域”。然而,EPO已对此表示,“所有技术领域”范围的引入并不会改变当前不能授予计算机软件及商业方法专利权的惯例。

有关专利性排除和例外的规定,EPC2000分别在第52条和第53条中予以了保留。值得注意的是,EPC第52.4款[2]移至EPC2000第53c,虽并未对实质内容予以修正,但映射出对与治疗有关的方法的可专利性哲学理念上的细微变化。在EPC 2000中,任何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仍不属于欧洲专利可专利性范畴。由于大部分此类专利申请可能落入EPC第52.1款有关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的定义中,出于尊重公共健康和相关政策考虑,EPC2000目前将此类专利申请由以往的发明排除项划归为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项,以该专利申请缺乏工业实用性为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3]拒绝此类方法专利申请。此外,与EPC第52.4款一样,EPC2000第53c亦不适用于为使用上述方法所使用的产品,尤其是物质或合成。因此,EPC2000第52和53的细微更动,对目前的欧洲专利实务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二、新颖性和现有技术

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体系一样,EPC也采纳新颖性原则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如EPC第54.2[4]款(EPC2000第54.1款和54.2款保留了EPC相应条款的同样表述)规定。一般而言,对于在申请提交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被公众所知的发明披露不给予新颖性宽限期。

为避免专利重复授权,EPC第54.3款规定,在先申请的欧洲专利(即在先欧洲权利),即使在后一申请提交日当天或之后才予以公布,对后一申请亦构成“现有技术”,而使后一申请丧失新颖性,但第54.4款又补充说明,只有在两件申请均被指定的国家才适用该规定。EPC2000第54.3款规定,如某具有在先优权日的欧洲(或欧洲-PCT)专利申请与在后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有着相同的公开主题,且公开日晚于后一专利申请的提交日,均视为后一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其创造性。

在修订之前,根据EPC第54.4款和实施细则第23a,只有在缴纳指定国费用后,在先欧洲专利申请才会对后一申请在指定的相同缔约国内构成现有技术。这一规定所产成的负面结果有二:其一、考虑到各国的现有技术不同,专利申请可在不同的指定国提出不同的权利要求;其二、由于指定国费用最迟可在检索报告书公开后6个月内缴纳,致使在先申请于早期公开后仍无法确定对在后申请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造成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为消除这种混乱,EPC2000删除了EPC第54.4款。根据EPC2000第54.3款,对于在所有EPC缔约国(并不仅局限于在先与在后申请共同指定的缔约国)提交的与

在先申请拥有相同的公开主题的在后申请,在先提交并已有效公开的欧洲专利申请对其新颖性构成现有技术。

对于EPC2000生效当日或之前处于有效待审期的欧洲专利申请(包括欧洲-PCT申请)和授权欧洲专利,EPC2000第54条3款不具有追溯效力。

三、与治疗有关的专利申请

EPC第54.5款规定,申请人可对在治疗、外科手术或诊断有关的方法中首次或二次使用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提出专利申请,以此对上述方法不具可专利性形成折衷,这一规定在EPC2000第54.4和54.5款中予以了保留。

EPC2000第54.4款规定,被EPC2000第53c[5]排除在外的方法中使用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因而对首次医学指征权利要求予以了权利,其可用陈述一种预期治疗目的语言进行表述,如“合成物X作为药剂使用。”

在此之前,任何新发现的已知物质或合成物的二次或进一步的医疗使用都是通过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语言得以保护。而此次修订策略性地扩展了新颖性标准,将利用已知物质或合成物“用于特殊新的、具有创造性治疗申请的药剂制造”纳入新颖性范畴。由于大部分EPC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在认同二次医疗用途权利要求方面与EPC缺乏一致性,EPC2000第54.5款旨在协调各缔约国在此类权利要求项上的实务,使此类方法专利申请不再受到各国专利法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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