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沪食安办[2015]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食
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食安办〔2015〕25号)
各区(县)食安委、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3号)的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 / 3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5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依托地方政府城市网格化平台和地区联勤联动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提高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号)、《关于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效能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2013〕89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实时监督”的原则,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发现、排查、报告和快速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能力。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资源和行政管理手段,厘清工作职能,优化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处置和执法流程。充分发挥各级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群防共治的格局,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
(二)工作重点。加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餐饮油烟污染、餐厨废弃油脂非法处置、药品(保健食品)制假售假和药品非法收购五项食品药 2 / 3
品安全网格化事件(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网格事件”)的整治,运用城市网格化管
理体系,解决与群众基本生活直接相关、可巡查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探索和创新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发现和处置机制。 二、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
(一)纳入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纳入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有效整合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网格化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共同构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对应街(镇)城市责任网格设置情况,指定各街(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负责责任网格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事件处置工作;利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药品安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的属地责任。区(县)政府和街(镇)要落实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加强联勤联动机制,统筹监管力量,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
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居村民自我巡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联勤机制,继续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作用,加强对社区或农村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网格事件的巡查工作,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三)强化各级食安办的综合协调职责。市食安办会同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网格事件巡查发现的判定、分派、处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建立对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区(县)、街(镇)食安委和食安办要充分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和管理手段,会同区(县)、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落实相应责任主体。加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