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而代之的是强调过去的制度要素对后来制度选择的影响,这就避免了使用主观博弈这种复杂的技术手段内生化处理多重均衡的问题。
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变迁理论成功地重新阐释了经济史中重大事件的经济逻辑,在收获关注和成功的同时,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诺思将制度变迁最终归结为人口和相对价格变动等外生因素,这不仅使其理论存在不周延之处,而且严重削弱了理论解释力。制度变迁的内生化处理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制度分析范式。内生化理论的核心特征是坚持制度变迁是社会整体演进的结果,其中的任何因素及其变化都是内生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制度变迁,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中任何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来对待。
达龙·阿西莫格鲁(Daron Acemgolu)、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和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是内生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性学者,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方法将制度变迁的动力进行内生化处理,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理论范式。总体上来看,阿西莫格鲁的分析较青木昌彦和格雷夫的分析更为狭窄一些,他主要侧重于讨论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间的互动,突出强调政治权力的分配对经济制度的变迁起着决定作用。青木昌彦与格雷夫则倾向于建立一个统一、庞大的制度分析框架,分析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因素综合作用下的制度变迁及其相互关系。其中,格雷夫的分析更为一般化,因为青木昌彦将政治领域中制度均衡直接视为外生参数而不予以讨论。
研究视角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对制度要素所涉及的不同层级(或者领域)、对制度变迁产生的影响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这使三个分析范式的内生化程度存在差异。同时,他们在处理制度变迁的内生化过程中遇到难题时采取的手段也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特色。内生化程度是制度变迁内生分析范式的理论主线,因此我们对三者的内生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比较,找出契合点和不同点,以进一步明晰内生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方向。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三种前沿范式进行整体评述;第二部分从研究视角、分析方法、制度变迁传导机制、多重均衡问题的处理等方面比较三者的异同;第三部分阐述制度变迁内生化理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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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前沿范式的整体框架
(一)阿西莫格鲁:强调制度变迁中政治力量的重要性
诺思(North,1990)认为政治过程界定和实施了产权,阿西莫格鲁沿着这个思路,利用动态博弈均衡的分析框架构建了制度变迁的动态模型,着重将政治因素纳入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中,内生地刻画了经济制度的动态变迁过程。他的另一个特色在于使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证实和证伪了一些重要的经济学命题,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对经济增长、经济绩效的重要性。
阿西莫格鲁的制度理论源于“社会冲突论”和诺思的“国家理论”,他以“社会冲突论”为基础发展了一个更具微观基础的政治决策理论(孙圣民,2009:112~118;郭艳茹,2010:65~69)。权力和社会冲突是其理论的主线。他以社会群体之间各种利益冲突为制度分析的基本单元,强调以权力分配为主导分析制度及其变迁的过程。他将权力定义为法定政治权力、事实政治权力和实际政治权力,认为政治制度是掌握了实际政治权力的利益集团为了能够在未来持续获得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做出的安排。政治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在于实际政治权力由谁掌握以及对“可信承诺问题”的解决,政治权力及其分配决定了冲突发展的方向和未来政治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基本格局。
政治权力和政治制度的变化决定了经济制度和经济绩效的变化。掌握事实政治权力的利益集团决定着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好的政治制度一旦形成,能够使政治权力在社会中配置相对分散和平等,进而解决“可信承诺问题”,使社会更加稳定,形成有利的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又影响未来政治权力的分配,决定政治制度是否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这就是阿西莫格鲁描述的政治和经济之间的内生互动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阿西莫格鲁的制度理论偏重于政治制度的分析,经济制度是由政治制度决定的。这也是阿西莫格鲁对制度变迁内生化的主要贡献所在。他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民主与非民主制度演变的分析中,阿西莫格鲁首先假设个人和集团对政体的偏好是由政体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决定的,随后再引入意识形态说明偏好是受意识形态影响而形成的(Acemoglu & Robinson,2006)。引入意识形态说明偏好是内生的这一举措,仅仅只是将外生性假设从偏好移向了较之更靠前的意识形态,只是将解释问题的原因向前推了一步,而没有解决它。因此,阿西莫格鲁的内生化不够彻底。二是阿西莫格鲁对初始的事实政治权力从何而来没有进行解释,只是利用历史案例和实证检验的方式来说明这一初始权力的存在。这样的做法使其理论缺乏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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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木昌彦:强调制度变迁中信念的重要性
基于制度研究存在外生和内生两种路径的理论现实,青木昌彦试图发展出一个更一般的分析框架以将这两种思路整合起来,一方面研究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即多重均衡现象;另一方面研究在均衡制度观框架下的制度变迁机制。青木昌彦将制定规则的博弈与按规则运行博弈的两个视角结合起来,形成了“比较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他利用重复博弈和主观博弈的分析方法,试图内生地揭示经济活动中整体性制度安排的产生、发展和变迁的动态规律。
青木昌彦强调信念的坚定与动摇决定了制度的形成、稳定和变迁。他认为博弈中各个参与主体所形成的共有信念与各个博弈域(domain)中所形成的制度规则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即域中规则的关联性和互补性为参与主体的认知提供了支持,促使他们在重复博弈中形成了共同知识或共有信念,进而促使均衡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共有信念产生的关键是看一个均衡的概要表征能否被各方参与主体所认同。如果被接受则意味着制度将产生或者变迁。
青木昌彦(Aoki,2001)将制度定义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强调制度是对博弈均衡概要表征或信息的浓缩。青木昌彦如此定义,是想通过该定义充分说明制度具有既相互制约又协助的双重性质,从而能够解释制度的稳定性或制度刚性问题。他借助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参与个体在不同域之间的互动,分析了一个域的均衡策略如何与同一域或不同域的其他参与人的均衡相互依存,从而用以解释制度的耐久性和多重均衡的存在性。然后,他通过强调人们的主观认识能力和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解释了制度如何从多重路径中选择和决定一个发展方向,形成新的制度均衡(Aoki,2007:1~31)。
青木昌彦虽然想发展一个集分析性和概念性于一体的研究框架,但由于其对政治域及其正式制度做了外生化处理,只重点分析经济域和社会域的制度动态变迁过程,这就使他的内生性不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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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雷夫:强调制度变迁中文化的重要性
在格雷夫看来,将制度看成是博弈均衡(North,1990),或者看成是政治市场的博弈均衡(Acemoglu,2003、2006),抑或看成是促成均衡的共同信念(Aoki,2001、2007)都不足以充分解释制度的动态变迁。因为在博弈均衡框架下,参与人的决策集都是先验决定的,哪怕这些可行的决策集都是基于过去信息形成的,也都是针对参与人面临的未来情况预设的,所以上述角度都不可能真正内生地说明制度变迁的动力学问题。
格雷夫的制度分析有以下几个特点:(1)融合了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分析的两条路线:制度的形成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的路线(Williamson,1985)和制度是博弈规则的路线(North,1990);(2)将博弈分析与制度分析相区别,指出传统分析存在多重均衡的缺陷;(3)将制度分析的演绎法与归纳法相融合,形成了“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框架,突出强调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格雷夫分析方法的核心是基于特定背景的互动分析(context-specific analysis),这个方法将环境的知识、历史与理论以及特定背景结合在一起来界定制度,说明制度为什么以及如何建立、制度惯性、制度变迁等问题(Greif & Laitin,2004;Greif,2006)。这种分析方法还将制度分析和社会资本分析结合起来,用以说明文化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共同促进了行为秩序的产生,共同作用形成了信念体系和内化规范等人为的非物质因素。这些人为的非物质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制度或制度要素的表现形式,它们对于那些行为受其影响的个体来说是外生的。将文化纳入到对社会制度的分析中,并认为文化影响是制度持久存在的原因,这又说明了上述人为非物质因素本身又是内生性的。
从研究方法上来看,格雷夫是在综合多种方法后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分析框架,即他所谓的“比较历史制度分析方法”。这是一个将社会学中杜尔凯姆、帕森斯和韦伯等人的思想与旧制度主义思想结合在一起后形成的一个综合性的制度分析框架(Greif,2006)。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格雷夫对制度的稳定性、内生性变化以及历史制度对后来制度的影响展开了研究。该框架对制度的分析是基于制度的历史背景展开的,它将制度的动态变迁过程看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来分析,强调了制度演化过程中微观机制的作用,从而又将演化制度主义的理念吸收了进来。这个分析框架将特定历史作为制度分析的背景,能够有效地避免制度动态变迁分析的“多重均衡”难题。他还放弃了对制度变迁过程中参与主体主观选择过程和认识过程的分析,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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