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
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八条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20%(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5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筑项目允许 容积率 小于2 大于等于2且小于4 大于等于4 每提供1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 建筑面积 1.0米 1.5米 2.0米 2222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C之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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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须能满足被遮挡建筑最底层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符合以下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建筑(不含高层)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可按表6计算。
表6 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日照间距
方位 日照 间距 0°<α <15° 1.5H 15°<α <30° 1.35H 30°<α <45° 1.2H 45°<α <60° 1.35H α>60° 1.4H 注:①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正南方向为0°),H为遮挡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
②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筑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或等于
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二十三条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5)
1、正南北向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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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按1.5执行(建筑物对相邻建筑遮荫的遮挡高度计算方式见附录C之C6-1)。
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南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品”、“回”字型以及其他半包围型建筑组合或异型建筑单体,须通过日照计算分析保证受影响住宅建筑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1、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建筑间距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2、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遮挡高层住宅建筑时其日照间距可按第二十二条计算确定。
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第二十五条 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小区级以上(含小区级)道路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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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 控制 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中高层 (被遮挡) 多层 (被遮挡) 低层 (被遮挡) 高层、中高层 (遮挡) 平行 布置 30 垂直布置 25 山墙 之间 13 多层 (遮挡) 平行布置 24 垂直布置 19 山墙 之间 13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21 垂直布置 17 山墙 之间 13 30 25 13 18 13 8 15 11 6 30 25 13 15 10 6 12 8 6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遮挡其它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被其它建筑遮挡;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山墙之间如有道路,山墙间距应适当增加;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8规定。
3、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毗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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