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媒介手段等相关、书面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接受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微信群或者QQ群等电子方式召开的,以业主在业主委员会(或筹备会、换届改选小组)登记的人数为准。
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被代表的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每年度六月份最后一个星期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或换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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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 10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或换届改选小组)在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临时业主大会按照以下方式召开:
(一)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而召开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二)因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而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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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因第十四条其他项的而召开的,应当经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认可。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居住在业主本人物业内的人员代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表决,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3 %。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7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另设候补委员2名;当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当然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当选后30日内,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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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没有完成备案手续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延续至工作交接之日。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积极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业主)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业主大会抽备注或业主委员会合适。业主委员会(或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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