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需要决定增减、补充、更换、升级小区相关设施;
(五)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组织业主讨论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六)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等内容
(七)对违反管理规约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
(八)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建立独立账户,定期公布账目;
(九)保管本物业小区共有物权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等全部资料;
(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不是本小区的业主;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破坏房屋外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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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六)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七)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八)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九)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违反前款规定,且经业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业主大会会议或着临时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小区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小区内实施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且经业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业委会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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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被司法机关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职务终止情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7人的,或其他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期间由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可以向本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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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书面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公布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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