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 , , 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在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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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应该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中提取 %合计 元作为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会委员与工作人员工资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经费收支账目由经业主大会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与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维修资金代理记账等机构分别签订《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委托合同》、《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代理记账合同》。 第三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 (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
1. 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 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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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 元/平方米交纳补建;
(二)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 、 项方式再次筹集。再次筹集后维修资金余额,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1. 分期交纳的,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 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2. 凭维修资金交款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一次性交纳; 第四十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第 、 、 项方式补充维修资金:
(一)授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
1. 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 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 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二)维修资金余额大于首期筹集金额30%,但不足首期筹集金额 %时,按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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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 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1)给排水系统中设备控制箱柜、蓄水池、水泵、上水管道、下水管道、污水池、排污泵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 (2)电梯运行系统中轿厢、升降轨道、曳引机、钢丝绳、基坑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由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设施设备中消防中央控制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正压风系统、消防水泵(房)、消火栓箱、灭火器具、消防外部结合器、防火门损坏等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地下室发生积水或严重渗漏,外墙面渗漏水或有脱落危险,经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2. 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其他情形; 上述紧急维修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制定后续维修、更新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经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提供的审价机构审核,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业主委员会不履职或无法正常运作时,全体业主授权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资金账户开立银行按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给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二)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 元(不大于500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 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三)物业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费用在 元(不大于501元)以上 元(不大于2000元)以下,且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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