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
1、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收集工作。
3、质检科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信息结果通报质量负责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质检科下达风险监测任务。
(1)制定企业标准;
(2)通过危害分析或过程检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3)消费者投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
(4)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5、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科可以做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1)通过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可以解决的; (2)通过检验可以得出结论的;
6、质检科按照风险评估实施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7、质检科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和报告负责,并及时将结果、报告上报质量负责人。 8、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1)收集责任部门:质检科 (2)收集方式: a.检测化验异常的;
b.危害分析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c.日常检查监督中检查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d.消费者投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的;
e.上级监督部门检查存大重大食品安全的;
(3)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质量技术科必须2小时之内向质量负责人进行通报,质量负责人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做好
处理措施。
(4)质检科如实记录收集的信息,处理的方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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