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重要部位(轨道、车轮等)是否正常。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运营前,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每次运行前,作业和服务人员必须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 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第四十七条 室外游乐设施在暴风雨等危险的天气条件下不得操作和使用;高度超过20m的游乐设施在风速大于15m/s时,必须停止运行。
第四十八条 游乐设施在操作和使用时,全部通道和出口处都应有充足的照明,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
第四十九条 在醒目之处张贴“乘客须知”,其内容应包括该设施的运动特点,适应对象,禁止事宜及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条 游乐设施的运行区域应用护栏或其他保护措施加以隔离,防止公众受到运行设施的伤害。当有人处于危险位置时,游乐设施禁止操作。
第五十一条 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游乐设施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五十二条 游乐设施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并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运营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安全监察,现场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为: (一)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技术档案(包括注册登记、日常运行记录、日常检查等)建立情况。 (三)作业人员的作业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及落实情况。
(五)执行定期报检及检验情况,《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其是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在现场安全监察中,如发现存在隐患及问题时,责令运营单位整改,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予以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
附件:1.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范围及类型 2.游乐设施分级表 3.随机文件主要内容
附件1: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范围及类型
设备特性或技术参数 设备类型 运行的最大线速度大于等于2m/s或运行转马类、滑行类(包括滑道)、观览车类、自高度距地面大于等于2m的游乐设施(不控飞机类、陀螺类、飞行塔类、架空游览车类、包括专用于体育竞技活动、文艺演出和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水上游乐类(水个人非经营活动的设施) 上摩托、快艇和游船除外)、蹦极、滑索和其它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用组合游乐设施除外)
主要运动特典型产品主要参数 C级 A级 B级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观览车、高度≥30m或摆满足高度≥30m或摆飞毯、太角≥90° 空船、海盗船、流星锤等 角≥45°,除A级之外。 符合附件1规定的条件,除A级、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 陀螺、三倾角≥70°或飞身靠壁、勇敢者转盘等 满足倾角≥45°或回之外。 B级之外的游乐星转椅、回转直径≥10m 转直径≥8m, 除A级设施。 附件2: 游 乐 设 施 分 级 表
附件3: 随机文件主要内容
(一) 装箱单(或装车单)。
(二) 设计图样,包括维修保养必备的机械、电气、液压、气
动等部分图纸及易损件图纸。
(三)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包括产品合格证、重要受力部件材质一览表和材质证明书、重要焊缝和轴销类的探伤报告、标准机电产品合格证及使用维护说明书。
(四) 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简介; 2. 结构概述; 3. 主要技术参数; 4. 安装与调试;
5. 操作和注意事项及标示牌; 6. 保养与维修说明; 7.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 8. 润滑部位说明;
9. 易损件及重要零部件的使用说明。 (五) 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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