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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程序
篇一:【成功案例】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被打员工被认定违法解除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辞退被打员工被认定违法 作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王某于20XX年2月10日与上海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被申请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工作。20XX年5月15日,申请双方签订期限自20XX年5月15日至20XX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岗位为秩序维护员(保安)。 20XX年4月24日,申请人在公司食堂用餐期间,与同事周某发生争执。周某用玻璃杯将申请人的头砸破。领班随即赶到现场并向上级主管汇报此事。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领班将两人分开,让周某到食堂外等候处理。在等候上级主管期间,申请人曾冲出食堂意图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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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后被现场人员及时拦下。上级主管到达现场后,要求申请人报警,申请人随即报警。随后,警察到达现场处理此事。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申请人与周某达成治安和解协议,周某赔偿申请人1500元以了解此事。
20XX年5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20XX年4月24日在食堂就餐时,与同事周某动手打架为由,依据公司《奖惩条例》第4条4款6项“侮辱、谩骂、威胁他人,工作时间喝酒、赌博或相互斗殴者,予以辞退”,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1.67元。现申请人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为由,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午休时间在食堂就餐时与同事发生斗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被申请人《奖惩条例》第4条4款6项中规定的“相互斗殴”。
仲裁委员会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20XX年4月24曰,申请人与周某在食堂发生争执后,周某动手殴打了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打伤。后两人被劝开后,申请人曾意图追打王友华,但被在场人员及时拦下。申请人虽未充分克制自己的情绪,行为有欠理智,但其并未实际殴打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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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从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处理结果来看,周某向申请人赔偿了1500元。可见,周某系此次事件的过错方。公安机关亦未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过错。
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与周某相互斗殴,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显然不足,属违法解除,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至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于20XX年2月1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但20XX年5月15日前属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申请双方系自20XX年5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故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自20XX年5月15日起算。
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413.36元。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用人单位确实可以依据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
但是,适用该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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