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能提供医院证明而请病假超过三天者将计算旷工时间。 5.3.5.2 旷工处理办法: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工资;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50%;旷工2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0%并通报批评。旷工3天及以上者,作除名处理,不发资遣费。
5.3.6 值班、加班
领导安排非工作时间守岗者为值班,经领导决定或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者为加班。公司规定工作3-4小时为加班半天,5-8小时为加班一天。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
经过核定的人员除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为计酬加班外,其余时间的工作均为不计酬加班。
因工作性质特殊,公司正常排班(不论工作或周末)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端午节、五一、中秋各一天,春节、十一各三天)继续工作为加班。
加班补偿方式分为工作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原则上,公司鼓励加班的员工根据工作任务安排、时间要求具体安排调休时间。加班调休应在次月使用完毕,因工作任务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标准计发加班工资。调休时间依据如下原则计算:工作日与周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当月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按正常工作时间每8小时安排调休一天;加班时间不足以安排调休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补贴计入次月工资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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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调休者,公司将在次月发放加班补贴(随同工资发放)。加班补贴的计算方法遵照《国家劳动法》执行。
5.3.7 出差
员工因公外出,一天内无法往返视为出差。出差人员需提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经行政管理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报行政管理部备案。紧急出差时需提前电话告知行政管理部,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4 假期管理规定
5.4.1 节假日
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5.4.2 年休假
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休假,每在公司服务满两年的可增加一天休假时间,最多不超过15天。鼓励员工在工作相对不忙时请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一次修完,也可以分次休假。未用完的年休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度使用,年休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
部门负责人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5日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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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婚假
5.4.3.1婚假7天(不含周六、周日)。双方均为初婚且达到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另奖励7天婚假(含周六、日)。原则上婚假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
5.4.3.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4.3.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4.3.4婚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4.3.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4.3.6婚假及其路程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途中车船费自理。
5.4.4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7天丧假(不含周六、走日)。死亡的直系亲属若居住在外地的,经行政管理部及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及其路程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途中车船费自理。
5.4.5 产假、哺乳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
5.4.5.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安排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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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以医院证明为准;晚育员工(女24岁),怀孕8个月后每天可享受1小时怀孕休息假,并给予增加产假30天(顺产),合计顺产假120天,难产假135天。
5.4.5.2男性员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护理假3天,女方晚育者另增加男方护理假4天,合计7天。
5.4.5.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员工患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回公司工作的,作旷工处理。
5.4.5.4子女出生满3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为事假处理。
5.4.5.5女员工有1周岁以下的婴儿的,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不扣工资及补贴。
5.4.5.6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经县级(二级)以上医院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假期:
(1)放臵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臵的产假顺延。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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