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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法讲义(英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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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英 国 行 政 法

第一章 英 国 行 政 法 概 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英国行政法的涵义、研究对象;认识其主要内容体系;并重点掌握英国行政法表现出的主要特征。

第一节 英 国 行 政 法 的 涵 义

行政法的定义是不统一的。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第二节 英 国 行 政 法 的 特 征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行政法上表现出的主要特征有三: (一)不成文法。

英国行政法很少是成文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是无数判例所综合而成的基本原则体系。

(二)新的内容,旧的形式。

英国行政法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注入了现代对行政权制约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的内容,但外在形式仍主要采用过去普通法的一套原则(如“越权无效”、“自然公正”等)和普通法的一套形式(如调卷令、执行令、禁止令、人身保护状等)。

(三) 普通法救济。

英国行政法的救济不采用专门的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制度,而是统一通过普通法院

(Ordinary Court)和普通法(Ordinary Law)诉讼审查行政行为,为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

第三节 英 国 行 政 法 的 主 要 内 容

根据韦德的代表巨著《行政法》(第六版),英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 行政组织(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组织,在英国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 1. 中央政府

在法律上,中央政府可以认为包含以下四个要素:英王和枢密院、内阁和首相、部和部 长以及常任长官。

2. 地方政府

(二) 行政职权(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1. 强制征收土地; 2. 乡镇规划管理; 3. 城市发展管理; 4. 住房管理; 5. 医疗卫生管理;

6. 福利和社会保障管理; 7. 移民管理; 8. 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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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控制(Judicial Control)

1. 司法控制的基本原则; 2. 司法控制的范围; 3. 司法控制的方法。

(四) 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ary power)

1. 授予自由裁量权的根据; 2.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保障; 3.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五) 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

1. 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 2. 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六) 行政救济和责任(Remedies and Liability)

英国行政救济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普通救济(Ordinary Remedies),一类为特权救济(Prerogative Remedies)。

与行政救济密切相联系的是政府侵权责任。

(七) 委任立法和行政裁判(Delegated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委任立法”指部门规章、条例、地方法规和根据议会法授权制定的其它行政性规则。

行政裁判主要指法定裁判所制度,同时也包括法定调查制度(The Statutory Inquiries)。

思考题:

1. 韦德是如何给英国行政法下定义的? 2. 英国行政法主要有哪些特征? 3. 英国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章 英 国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理解英国行政法的四项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议会主权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深刻认识英国行政法的实质是控权法。

第一节 法 治 原 则(The Rule of Law)

英国传统的法治原则是排除行政法的,到了20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治观念才成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其法治原则包含下述四项内容:

(一) 依法办事(Everything must be done according to law)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首先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每一个影响相对人权利自由的行为都必须有议会法律的授权,都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根据。

(二) 限制滥用自由裁量权(Prevention of the abuse of discretionary power)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的权力。其显著特点就是很容易滥用,从而导致专制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因此,通过法院的大量司法审查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

(三) 法律面前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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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平等是英国法治原则的第三个含义,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争议应由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裁决。

(四) 政府和公民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原则的最后一个要义就是要求以国王为首的政府必须象公民承担侵权责任一样,承担因违反法定职责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议 会 主 权(The 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基本特征。同时它也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其基本内容有:

(一) 法律至上(Legal Paramountcy)

法律至上是指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对于英国法院来说具有至上性,即英国法院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但不排除英国法官可以对议会授权法进行解释适用。

(二) 政府负责制(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

政府负责制又译为部长负责制,是指内阁和部长必须向议会负责,即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监督。 但鉴于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无力和公众对于政府腐败行为的不满的现实,英国于1967年建立了议会行政专员制度(The 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又称监察专员制度,加强了议会对政府实质上的监督。

(三) 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议会主权排除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审查,但却不排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要保证政府在行政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法院作为中间裁判者,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公正无私。

(四) 后法优于前法(Any Previous act of Parliament Can always be repealed by a Later

act)

英国议会主权的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即英国今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昨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明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今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

第三节 政 府 服 从 法 律(Government Subject to Lw)

政府服从法律原则似乎可以认为包含在法治原则和议会主权原则的内容之中,但一些英国行政法学者却坚持将它独立作为一个原则,赋予它下述内容:

(一) 对政府适用普通法(Appliance of ordinary Law)

英国法院对政府当局就象对待私人当事人一样,在普通法院根据普通法律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政府承担与私人一样的法律责任。

(二) 对政府实施的为私人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适用公法救济(Remedies of public

law)

由于政府实施的许多行为是私人不可能实施的,如政府违法拒绝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违法拒绝发放福利保险金、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等,因此这些违法行为不存在普通法救济,只能根据政府服从法律原则,由政府承担公法责任,对相对人实施公法救济。这些救济在英国行政法上又称为特权救济。

(三) 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Appeal and Review)

上诉控制与司法审查控制是英国保障政府服从法律的两种重要手段。

上诉是由具体制定法规定的,各种制定法规定了对行政决定的不同上诉途径。上诉范围既包括法律问题,又包括事实问题。但上诉审理机构主要处理事实的是非曲直即适当性问题。

司法审查是法院的固有权力,无需通过具体制定法规定。司法审查不是审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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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非曲直问题,而是审查行政行为的管辖权问题,即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的授权。

第四节 越 权 无 效(The Doctrine of Ultry Vires)

“越权无效”被认为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原则(The Central Principle),是法院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几乎唯一的依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 违反管辖条件(Breach of Jurisdictional Conditions)

“违反管辖条件”属行政机关实体越权的情形,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不具备法定条件或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 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Failure to follow expressly prescribed procedure) 违反明确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 不正当的委托(Irregular Delegation)

不正当的委托是指在授权法明示或暗示禁止行政机关转授和委托权力时,行政机关自行转授和委托权力即构成越权。

(四) 不合理(Unreasonableness)

“不合理”是相对于“不合法”而言,也是英国行政越权的一种类别,属于实体越权,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隐含的原则和精神。

(五) 不相关的考虑(Irrelevant Consideration)

“不相关的考虑”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与相应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即违反了议会授权法的意图,从而构成越权。

(六) 不适当的动机(Improper Motive)

“不适当的动机”是滥用权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议会授权法的目的,即动机不良。

(七) 违反自然正义(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违反自然正义属行政机关程序越权的另一种情形,即违背了英国法治长期发展演变而形成的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都不应成为他自己案件的法官;未经公正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

(八) 案卷表面错误(Error on the Face of the Record)

“案卷表面错误”是指法院通过调卷令审查案卷是否显示出明显的法律错误和使行政决定或裁决不能成立的事实错误。

思考题:

1、英国行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简述议会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3、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属越权无效?

第三章 行 政 权 及 其 控 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理解行政权力和职责的区分,并着重掌握行政权的渊源、行政机关管辖权的含义及控制、行政行为的无效、可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分。

第一节 行 政 权 的 取 得 与 行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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