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单位对本方案的初审意见
《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经初步审查形成如下意见:
一、编写方案报告大纲按有关规定编写,内容较全面,对野外工作调查和报告编写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根据该工程项目特点、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特征以及采矿、生产可能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评估范围确定为:本矿山评估范围基本以矿权范围为基础,北面和南面向外延伸至矿区范围外山顶,东面和西面向外延伸60-150m ,故评估面积114.8hm2。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三、该项目区重要程度属重要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大型,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附录A的表A,确定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级。符合编制规范要求。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矿山现状地质灾害弱发育,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矿业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轻;现状采矿活动对地下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程度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较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因此,现状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严重。根据各地段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对地下含水层、土地资源及地形地貌的不同的破坏程度,现状评估划分为严重区及较轻区两个区。
五、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预测未来采矿活动引发或遭受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中等,危害程度中等,危险性中等;地质灾害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较严重。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程度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因此,预测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严重。根据各地段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及对地下含水层、土地资源及地形地貌的不同的破坏程度,预测评估划分为严重区及较轻区两个区。
六、根据现状评估及预测评估的结果,将评估区治理恢复分区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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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及一般防治区两个区,其中重点防治区位于露天采场、工业场地和矿山道路地段,一般防治区为评估区内除重点防治区外的其他区域,治理恢复分区基本符合矿山未来开采实际情况。
七、根据评估结果及治理恢复分区结果,采取了相应的防治措施,主要为露天采场清理浮石修坡及修整台阶、覆土植被恢复、边坡复绿等,治理措施较为合理可行。本方案实施的复垦工程,可复垦面积16.4050hm2,合246.075亩。以及对损毁土地复垦时需按原地类复垦的原则,本方案拟将CK1、CK2和CK3露天采场底部平台、台阶平台复垦为其他草地和采矿用地;将工业场地复垦为旱地;矿山道路复垦为旱地,将露天采场边坡遮盖复绿,复垦方向合理可行,本方案土地复垦率(南圩社区居委会:81.78%)(灵利村委会:82.00%)达标。权属清楚分别为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居委会和灵利村委会,矿山并未占用基本农田。
八、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的重点应放在地质灾害上。具体监测内容:露天采场边坡崩塌、滑坡地质灾害等,符合矿山实际。
九、为确保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本项目单位应专门设置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机构。
方案符合矿山的实际和满足恢复治理生态要求,同意将该报告送交专家审查。
审核人:
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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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
2016年11月11日,专家组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了评审会,对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对照该意见对逐一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
对安徽金联地矿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广西四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其意见如下: 1、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方案编制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乙级,不符合要求;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按要求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定为甲级,详见评估单位资质。
2、P11矿山2016年9月10日到期,方案是10月份编制,应取消矿山即将到期的说法;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取消矿山即将到期的说法,已改为由于采矿权已经到期,业主已向隆安县国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取得采矿证顺延三个月的批复(附件2)详见P18
3、P12明确两次土地复垦方案如何衔接,特别是第一次复垦方案没有实施理由需说明;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经现场调查由于矿山正在开采,各生产生活设施继续使用,无法按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因此目前矿山未开展其他土地复垦工程。详见P19
4、P20原矿山边生产边治理,按开采设计分级恢复。但下文中“矿山目前未进行有关恢复治理工程”前后矛盾;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表述为业主均未能按照旧《恢复治理方案》设计布置的恢复治理措施、边生产边治理、按照开采设计自上而下分级恢复的方案等实施。治理工程。详见P20
4、编制依据中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内容;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在编制依据中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容,详见P24。
5、方案己说明原有矿山开采未按原设计进行,存在边坡崩塌安全隐患,补充治理措施;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补充治理措施,对采区的高陡边坡采取削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参照该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削坡时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开采方式,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式削坡,边坡参数为工作台阶坡面角为70°,工作台阶高度15m,安全平台宽度3m,清扫平台宽5m(每隔两个安全平台设置一个清扫平台),最小工作平台宽度为30m。并经对边坡稳定性验算后,边坡处于稳定和基本稳定,详见P30
6、县城南西215°方向,表达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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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位于县城南西方向(215°)详见P35。
7、P29矿区出露地层……及第四系(Q)。表达不全,第四系(Q)是什么地层?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第四系(Q)是第四系残坡积层地层。P38 8、P30对第四系(Q)地层描述、定名等不合规范要求;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岩性为残坡积堆积层,以残坡积堆积层为主,不整合覆盖于基岩碳酸盐岩之上。岩性上部和表层多为土褐色、灰褐色粘土、亚粘土,含腐植质及植物根须,厚度0m~0.5m。下部为棕黄色、褐黄色粘土、亚粘土,结构松散,质软,厚度0m~1.0m不等详见P38.
9、区域地质图中的矿山位置与图2一l中的位置不一致;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标注矿区位置,详见P38
10、P31隆安南圩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就是0.15g,不是小于0.15g,所对应的地震烈度为Ⅶ度,而不是Ⅵ度。复核;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复核隆安南圩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就是0.15g,所对应的地震烈度为Ⅶ度,详见P39.
11、图2—3、图2—4、图2—5中矿区位置图有误,复核;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标注矿区位置,详见图2—3、图2—4、图2—5详见P34
12、P33对岩溶发育特征的描述简单,补充,没有溶洞裂隙率一说。复核;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对岩溶发育特征进行描述,详见P41
13、本矿山为石灰岩矿且是露天开采,不存在围岩一说,复核报告中的用词;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删除围岩一说,详见P44
14、。P40矿山类别属大型矿山,按桂国土资办[2012]117号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详见P49 15、评估图中的染色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按规定的要求填充颜色,详见评估图。 16、矿山开采现状C—C’地质剖面图中开采后的台阶情况是实际还是原设计要求?若是实际情况与P22中描述不一致;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绘制开采现状C—C’地质剖面图,详见开采现状剖面图。
17、表土场干砌挡墙大样图中无基础埋深、无泄水孔等内容,补充挡墙的设计计算书。
修改说明:已按专家意见修改,重新设计浆砌块石挡土墙,增加基础埋深,增加泄水孔,补充挡墙的稳定性计算。详见P85 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
矿山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并延续采矿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报告基本按要求编制,为完善报告,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编制单位内审意见应增加对复垦内容的审查,地类来源、权属是否清楚,复垦方向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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