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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聚众闹事妨害、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七)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八)对同事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者。
(九)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十)盗窃同事或公司、客户财物者。
(十一)连续旷工三天或两个月累计五天,全年累计七天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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