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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之理论阐释与立法完善(肖建华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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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见[日]安井:《关于释明权》,载日本东北大学《法学》第23卷,第3号。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3]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页。

[4]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17—625页。

[5]骆永家等:《阐明权》,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版,第176页。

[6][日]兼子一等:《条解民事诉讼法》,东京,弘文堂,1986年版,第310页。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7][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8]邱联恭:《程序制度机能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页。

[9]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42页以下。 [10]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洪佩郁等译,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11]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2] 包亚明:《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页。

[13] [日]山本和彦:《民事诉讼中关于法律问题的审理构造》(4),《法学论丛》(120卷1号),1997年版。转引自张力:《阐明权研究——以当代中国的阐明权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博士论文,第16页。 [14] 同注(13)。

[15]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16] 肖建华:《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17] 周利民:《试论阐明权》,《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张力:《论阐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性质界定》,《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史长青:《法官阐明界限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李丽峰:《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官释明权及其完善》,《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8] 孙永全、成晓明:《论释明权》,《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王鹏:《试论法官的“释明权”及其行使》,《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6期;张雪梅:《法官释明权探微》,《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

[1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20] 宋春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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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21] 王甲乙:《民事暨行政诉讼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6页。

[2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厦门市两级法院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情况的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

[23] 武胜建、叶新火:《从阐明看法官请求变更告知义务》,《法学》2003年第3期。 [24] 朱建敏:《法官告知变更诉请行为的独立价值》,《法学》2004年第6期。 [25] 张军政、胡小晖:《简论释明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2004年10月29日法官文萃栏目。

[26] 白绿铉:《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中外法学》1991年第4期。 [27] 同注(23)。

[28] 我国通说认为诉包括诉讼标的、当事人和诉的理由,其中诉的理由通常不属于诉的变更因素,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认为诉的变更包括当事人变更和诉讼标的变更,而德、日等国则仅指诉讼标的变更。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0、331页。因篇幅有限,笔者在此仅对诉讼标的变更进行讨论。

[29] 白春魁:《法院行使释明权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报》2003年8月12日。

[30] 黄松有:《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31] 龚群:《道德乌托邦的重构——哈贝马斯交往伦理思想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5页。

[32] 肖建华、李志丰:《从辩论主义到协同主义》,《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55页。

[33] 骆永家等:《阐明权》,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1993版,第185页。 [34] 同注(33),第178页。 [35] 同注(29)。

[36] 王甲乙、杨建华、郑键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204页。

[37] 肖建国、肖建华:《民事诉讼证据操作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38] [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39] 陈计男:《程序法之研究》(一),第120页。转引自江伟、刘敏:《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载《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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