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风险,依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单户贷款余额达到或超过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须报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的或未超过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但余额超过300万元(含)的贷款;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原则。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 (二)实行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划段管理; (三)坚持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权责相结合;
(四)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第二章 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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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地联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各地综合业务部门设臵贷后管理中心或贷后管理岗位,负责本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
贷后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省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相关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联社监测考核工作制度,及时对辖内县联社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联社贯彻执行;
(二)按省联社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三)及时预测和分析信贷风险,定期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大额贷款出现风险、不良贷款大幅增加等)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和处理风险。
(四)设风险经理一名,专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和考核工作,并将名单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考核
第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目标:县联社2007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5%以内;2008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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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以后5年每年至少下降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各地对辖内机构要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贷款风险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贷款的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大额贷款的授权管理、风险状况变化、划段管理清收下降情况以及行业分布情况;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及变化情况;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情况。
(一)省联社成立后发放的超权限贷款是否经省联社审议咨询,咨询的额度、期限、利率水平等与贷款余额、期限和利率水平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发放超权限贷款或追加贷款行为;超权限贷款展期是否向省联社报备;
(二)是否采取“本金压缩”的办法办理“倒贷”。对省协会成立前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10%;省联社成立前至省协会期间发生的大额“倒贷”贷款,每年余额降幅比例是否低于20%;经省联社报备咨询同意发放的贷款到期后是否及时收回,是否存在“倒贷”问题;
(三)单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30%;最大十大户贷款余额是否超出资本金的150%;存贷比是否超出80%;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比例是否超过120%。
(四)省联社关于“对非优质客户的大额贷款,其单户余额在任何时点原则上保持“只降不增”,但对效益好、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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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比例较低(30%以下)、流动比率高(150%以上)的AA级及以上客户,可以适当增加贷款”规定执行情况;关联企业贷款如何规范管理。
(五)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内额度相对较大的贷款管理情况;;
(六)重组贷款管理情况,是否有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 (七)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性行业的大额贷款; (八)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贷款; (九)稽核等部门发现的违规、违纪贷款;
(十)不良贷款占比达到或高于25%的县联社;县联社不良贷款“双降”计划完成情况;
(十一)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增加或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虽未增加,但不良贷款质量呈向下迁徙的县联社;
第七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各地要按月下发《贷款监测风险提示书》,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第八条 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应当采取平行上报方式,即县级联社在将风险情况汇报市地的同时,及时向省联社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对辖内县级联社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
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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