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路、站场工艺、电气和仪表安装完成,工艺部分试压合格,电气和仪表调试合格;
(二)土建、总图工作量按设计文件完成;
(三)通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完工交接前的自检,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四)各项移交资料和专用工具准备完毕; (五)施工单位“工程完工证书”准备完毕。
第十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规划计划处归口管理,地面建设项目部参与、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手册》和分公司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编制竣工文件,作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清点、移交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产试运行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向分公司上报竣工验收申请,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试运行后,若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章 工程项目考核
第一百二十条 试运行管理
(一)分公司开发部是地面建设项目试运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参与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工作。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好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间的保镖工作,保镖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保镖,并准备足够的机具和人员在现场做好保镖工作。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合生产单位做好生产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工作。 (四)试运行期结束后,工程各项运行指标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竣工审计管理
(一)分公司审计处是地面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归口管理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同级、上级财务部门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及初验资料、现场签证单、修改设计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招标文件和各类合同等审计所需资料。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要求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的审计资料必须充分,反映的内容和有关数据真实、准确。
第一百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管理
(一)分公司规划计划处是地面建设项目后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地面建设项目部参与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建设单位根据分公司后评价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的自评价工作,并编制《建设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分公司,同时根据要求份数报咨询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认真编写《建设项目自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第十九章 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为适应中油股份公司地面建设工程管理要求,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在保证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和HSE管理基础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努力提高投资回报,激励各工程建设项目部切实抓好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作,分公司对地面建设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实行风险抵押和工程节余奖励考核管理。风险抵押金标准详见附件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项目风险抵押金收取比例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件规定,奖励兑现的奖金从工程投资节余或按工程项目管理费的一定比例从项目中提取。凡已进行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考核同意,按分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提取工程投资节约奖励及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凡没有执行风险抵押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能进行工程提成
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写出述职报告,由分公司地面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成员工作业绩由项目经理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出现结算超概、非客观因素拖延工期、非客观因素造成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工程,要相应扣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风险抵押金。凡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工程不能提取工程奖励兑现奖金。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投资节余额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经审计确认。剩余的投资节约必须按照原渠道上缴,任何单位不得虚列投资额。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名词解释
(一)限上项目:指项目管理机构、开工报告、总体部署必须由分公司审批,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分公司地面部组织审查的地面建设项目,限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限下项目:同限上项目相对应,指在分公司指导和监督下,由分公司各二级单位自行管理的地面建设项目。
(三)重点建设项目:指工程投资较大,或工程建设意义重大的地面建设项目。 第一百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上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总结报告。对工程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对参加工程建设各单位的工作和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价。
第一百三十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项目管理,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备案。如在工程建设中未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的,项目经理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包括事宜,按国家、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地面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集输(天然气净化及化工)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发
[2000]3号)文、《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0第20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集输 天然气净化及化工地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0第62号)、《关于印发〈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编制办法〉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0第85号)、《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风险抵押和奖励考核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2第216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3第81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地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南司开发2003第2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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