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 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第四条 企业是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立即整改;
(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
入。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企业应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 分类
进行登记。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见附录
1。
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 辨识范围主要包括危险物品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包括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生产装置) ;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
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辨识》 ( GB18218)和附录
2 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每两年至少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质量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 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应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 内容完整, 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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