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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专升本民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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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a故意的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b无意的不一致(错误、误传)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

a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b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c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9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指阐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10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11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a行为人 b意思表示 c标的(行为的内容,即所要达到的效果) 12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条件的特点:a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b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可定的事实 c须为合法的事实

d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e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15条件的成就(发生)不成就(不发生) 16条件的分类: a条件的作用

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b条件的内容

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17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18生效期限 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 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19无效民事行为 是指更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0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a无效民事行为始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c无效民事行为始确定的当然无限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f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g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22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a不得履行b 返还财产c 赔偿损失d 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者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2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24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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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可变更明示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25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26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特征:

a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b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28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b无权代理行为

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无权处分行为

d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第八章 代理

1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2代理的特征: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b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e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3代理的意义:a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b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上的不足

4不适用代理的行为:a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违法行为

5*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代理的分类:

a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 是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b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c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d是否由本人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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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7再代理的成立条件:a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b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c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8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9代理权的授予 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10*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11*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代理权的行使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13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原则:a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b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c合法行使代理权

14滥用代理权 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5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a代理人有代理权 b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c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6滥用代理权的三种形式:

a对己代理 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b双方代理 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17代理权的消灭 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18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1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19狭义的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20表见代理 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权代理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1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无代理权限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b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d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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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1民事时效 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时效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和含义:a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b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一定期间 c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取得或消灭

3民事时效的性质:a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形态 b时效具有强行性 4民事时效的种类:(时效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a取得时效 是指占有他人的财物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无)

b消灭时效 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在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丧失权利的法律后果的时效制度。(我国诉讼时效)

5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6诉讼时效的特征:a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b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c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7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8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a性质和后果不同 b起算起点不同 c计算方式不同 d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e适用条件不同 9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a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b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c对人身权的保护 10诉讼时效的种类: a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

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b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11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2诉讼时效的效力 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

13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四种学说:a债权消灭说 b抗辩权发生说 c诉权消灭说 d胜诉权消灭说 14我国采取胜诉权消灭说

1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6诉讼时效的起算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

17*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18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在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19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止计算,原进行的诉讼时效仍然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

20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a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要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2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a发生的事由不同 b发生的时间不同 c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4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却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25期限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6期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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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否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期间 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强行性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的期间。 b其确定性

确定期间 是指以日历上的某一时间来确定的期间。

相对确定的期间 是指以某一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而准确计算的时间。 c其计算方法

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连续不间断地进行计算,不因任何情况的出现而中断计算的期间。 不连续期间 是指期间开始后只计算其中某些时间或者可舍去某些时间的期间。 d其确定根据

法定期间 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指定期间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定的期间。 意定期间 是指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期间。 e适用范围

普通期间 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普遍适用于某类或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27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不抱括本数:不满、以外。 第二篇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概述

1人身权 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法律特征:a人身权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b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c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d人身权为绝对权

3人身权的分类:a人身权的主体不同――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b人身权的客体不同――人格权与身份权

4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行为人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人格权

1人格权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的特征:a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必须具备的权利

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 c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d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

3身体权 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

4身体权包括:a完整身体保护权b 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5生命权 是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包括:a生命安全维护权b 生命利益支配权

6健康权 是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里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7健康权包括:a健康维护权 b 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8姓名权 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包括:a命名权b 使用权c 变更权

9名称权 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称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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