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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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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

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川交发[2006]6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1 【实施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

施方案》的通知 (川交发〔2006〕6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93号)精神,省交通厅、省建设厅联合制订了《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施方案 》,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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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实施方案

一、清理(复查)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93号),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决定联合开展一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清理(复查)工作(以下简称“资质清理”)。 二、清理(复查)对象

清理(复查)主要对象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的已经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重点清理(复查)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

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系统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监控系统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收费系统分项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分项资质。 三、清理(复查)范围 主要清理(复查)范围如下:

(一)审查持证施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 (二)施工企业资质取得后的新增业绩;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的数量及专业素质; (四)施工企业证照(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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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理一批资质条件下降、市场信誉较差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努力培育一批高素

质的、与我省公路建设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施工企业队伍。 四、清理(复查)程序

(一)资质清理(复查)由建设厅和交通厅共同组织。 (二)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

1、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工作,联合发文,联合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申报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受理,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初审;于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将资质清理(复查)汇总意见和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资料上报省交通厅。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省建设厅受理资质清理(复查)申报后将资料转交省交通厅初审。该项工作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

3、省交通厅组织资质清理(复查)的审查工作,并联合省建设厅公示审查意见。该项工作在2007年5月15日前完成。

4、省建设厅审批资质清理(复查)结果并会同省交通厅公告,或报建设部(建设部颁证企业)。该项工作在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

(三)施工企业必须按照附件2的要求填写资质清理(复查)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凡是未申请资质清理(复查)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通过本次资质清理(复查),不得在本省从事公路施工活动。申报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在省交通厅网站(http:

//www.scjt.gov.cn/“施工企业查询”中的“交通建设施工企业数据库”)上同步填报本企业相应信息,业绩仅填写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后的公路施工业绩。(网上数据填报联系人:庄万舟,028-8552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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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资质清理(复查)申请的机关负责申报单位的资料原件核对,具体为:申

报企业的业绩真实性和项目经理的相关证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其他资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省建设厅或省交通厅可以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的资料进行核查。

(五)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上报清理(复查)汇总意见和资质清理(复查)的申报资料时,必须按照附件3的要求填写资质清理(复查)审查意见汇总表。凡是不符合资质清理(复查)相应标准的,可以提出降级、调整序列或取缔的意见。

(六)凡省建设厅和省交通厅未联合公告的企业,不再具备公路施工相关资质,不得参与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七)资质清理(复查)期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再受理新的公路施工相关资质申报。

五、清理(复查)标准

(一)资质清理(复查)标准见附件1。施工企业已经取得的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不符合相应清理(复查)标准的,可以按照达到的清理(复查)标准调整序列或等级。 (二)2006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资质,原则上不作业绩清理(复查),但必须符合资质清理(复查)的其他标准。

(三)2006年1月1日后具有下列行为的施工企业,可依法予以降级处理;没有下一级资质标准的,直接取缔公路施工相关资质。 1、被交通部通报批评的;

2、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列入省交通厅公布的公路建设不良信誉从业单位名单,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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