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昌同行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应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基金持有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三) 投资范围:
信托公司发行的单一信托产品;本基金项下的资产还可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
(四)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作为恒昌同行1 号单一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唯一委托人,指定单一资金信托聘请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服务顾问并签署《贷款服务与管理协议》,管理服务顾问将为单一资金信托提供小额贷款借款人的信用审查、推荐、审批、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服务。该单一资金信托为事务管理型信托,信托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向管理服务顾问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贷款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服务费率、逾期罚则等)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管理服务顾问(代表受托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后所实际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载明的条款为准。管理服务顾问将对每一借款人在其《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受托人仅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不对借款人和信托资金运用的项目做实质性尽职调查和审核,只提供事务管理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当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且管理服务顾问未能及时足额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时,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宣告信托终止并以届时信托财产的存续状态(例如:贷款债权)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照本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投资种类及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2. 承销证券;
3.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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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 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中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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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发送投资指令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投资指令有效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以电话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于载明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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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但仍应有义务尽力推进完成划转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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