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价值议题——兼论社会工作专业中的价值中立问题 2009-11-23 17:28:26| 分类: 社会工作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马震越
摘 要:价值中立作为一种方法论在西方影响较大,近年来对我国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对于建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以及推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意义十分重大。本文从“价值中立”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价值关联”这两个概念的入手,揭示价值问题的内涵和实质,同时结合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中的价值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方法论;价值中立;价值关联;价值判断
作为一种“指导研究的一般思想方法或哲学”,方法论在我们的研究中不可或缺,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基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研究上的差异,在社会科学领域所引起的关于方法论的争议要远甚于自然学科领域。在众多的问题之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核心争论:科学的认识和知识本身,在价值上是否是无涉的或中性的?一种真正的科学精神或客观态度,是否就是在科学研究中表现为对价值和评价的回避?这就是所谓的“价值中立”问题。 一、关于价值问题的由来、发展及评价 1、缘起
社会科学作为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无论在理论内容还是在研究方式上,都要受到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的影响,这种价值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蕴涵于社会科学领域中。但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思想家们认为,社会现象就是“事实”或“实物”,社会科学知识应当同自然科学知识一样,是对社会现象作客观描述,具有真理的客观性,应保持价值的中立。如果社会科学理论可以包含主观的价值判断,就无法形成一致的规范,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了。所以社会科学应当是“价值无涉”的。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意义在于追求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从而将社会科学从神学及传统的形而上学统治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界限。
与此相反,人文社会科学派认为,社会现象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因素,人的各
种活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科学既然是对社会现象、人的社会行为的研究,那就必然地包含价值渗透。因此,社会科学应当是“价值关联”的。由于深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的影响,他们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径渭分明的区分: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科学世界,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它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它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要描述事实,寻求一般规律,与价值无涉;而社会科学则属于价值领域,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动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为此,必须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人文主义方法论的历史功绩在于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对象、方法、目的等方面的区别,进而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的界限,从而纠正了实证主义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与此同时,他们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陷入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的规律性,认为人们对社会历史事件的把握只能依靠伦理的和审美的体验,从而进一步由主观主义走向非理性主义。
实证主义和人本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问题的冲突,有其深刻的哲学认识论上的根源,造成了二者在方法论和具体研究方法的分野,也使价值问题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被提了出来。
2、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论
马克斯?韦伯是最早试图对社会科学方法这两种传统作理论综合的思想家,他力图使二者结合起来,以避免19世纪社会科学在价值问题上所遇到的困难。实证主义为了使社会科学合乎自然科学的标准,强调价值中立,但却造成了科技理性的过度膨胀。韦伯摆脱了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局限性,他认为,“价值中立”不是取消价值关系,而是要求研究者在科学研究中严格确定经验事实与价值评价判断的界限。所谓价值判断就是人们根据伦理原则、文化观念或哲学信仰而对事物所做的判断或评价。这是人们基于情感或特定观念等主观的东西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所做的评价。而事实判断是人们对现实事物或经济实事的认识,它不应带有任何主观的感情或功利的色彩,它要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价值判断是规范知识,它要回答的是事物应该如何的问题。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实判断
不能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只教给人们能够做什么,或者在特定的环境下他希望能做什么;价值判断则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至于能不能做或做了以后的结果如何是在所不计的。[1]因此,科学的任务不是提出实践活动的模式和理想,而是提供客观知识,使人做到“头脑的清明”。
韦伯将价值中立限制在研究过程中,而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是与价值相关的,研究者的宗教信仰、物质利益和其它偏见促使他们选择某个研究领域并确定某个研究目标。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择了研究课题,他就应该遵从他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而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
这一点对我们是富有启迪意义的:作为研究者,不可能没有情感、没有价值地去研究社会问题,完全的价值祛除是不可能的,但相对地做到这一点,即避免自己的价值偏向对客观观察的影响,避免放任各种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妨碍正确理解和认识客观事物,则不仅是必须,也是可能的。这也正是韦伯在倡导人文主义的同时融合实证主义方法——把两者结合的良苦用心之所在。当然,韦伯的这种“把两者结合”的试图也造成了其理论表述的复杂性、矛盾性和暧昧性,以至于使得他的整个社会科学方法论思想和对社会知识客观性的追求都带有一定“乌托邦”性质。
3、当代西方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及其评价
韦伯之后,西方理论界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问题仍存有较大争议。
整个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有些学者,尤其是技术统治论者,更是把科学与价值完全对立起来,以科学性反对价值性,以科学的中立性来否定价值因素。丹尼尔?贝尔认为,科学不应包含价值等因素,不应有价值的参与。作为人类文明的一个独特的体制,科学“没有意识形态,因为它没有一套必要的正式信仰。”科学是独立的、自由的。[3]
在某种意义上、某个特定范围内科学价值中立说是可以成立的和有意义的,价值中立说充分注意到不同认识主体之间价值观的差异乃至对立和冲突,主张尊重事实,服从证据,不因主体价值观而影响认识的进程,这对确保科学认识的“客
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价值中立说提醒科学不能僭越其范围,去处理自己力所不及的价值评价问题,这对维护科学发展的“自主性”、“客观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科学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与人类无关的,而是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事业,与社会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逻辑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说”,后来受到历史主义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判和挑战。
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应,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指出,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持有各种目的以及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认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他提出了价值事实的存在,认为价值与事实是分不开的,价值就是事实的价值,事实也是有价值的事实,“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也都负载事实”。[4]因此,追求真理的科学活动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以上关于价值问题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西方思想界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反思。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思考、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综观各家之言,笔者认为,韦伯的理论虽缺陷,但仍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我们应辨证地分析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思想。在韦伯那里,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是相伴而生的,两者不可分离,不可单独抽取某一方加以分析批判。韦伯思想中的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彻底排斥价值因素,社会活动与现象都要由一定的价值来支配,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是相对于价值关联而言的。他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自然科学有本质区别,社会科学的理解恰恰必然包括在特定的价值之中,遵循一定的价值观念去解释社会现象。例如,社会科学在分析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行为时,都必须探讨这些行为所表现出的价值。而为了理解这种价值就必须探讨行为者在什么观念驱使下做出行动,这就是“价值关联”。正如韦伯所说:“经验科学的问题应该‘不加评价地’加以解决,它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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