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经地调书面批准不得改变与地区网互联的、已投运的通信设备技术参数(如功率、速率、时隙配置、接口、频率)及其传送的业务内容、监控内容。
四、 调度检修管理
1、 电厂应根据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的安排,按“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原则,将设备的检修计划与技改工程及基建施工停电等工作结合起来,优化安排厂内设备检修,避免同一回路和同一设备重复性停电。
2、 电厂应严格按照电网企业编制的电网主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的前期工作,确保检修按时完工,无特殊情况双方不得随意更改。
五、 技术管理
1、 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统一规划、设计、运行技术管理,其技术性能参数达到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满足所接入电网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限期整改。
2、 调度运行
(1)电厂升压站(或开关站、厂用电系统)设备,其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并按规定定期校核,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报送地调备案。
(2)机组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失磁及失步保护、快关保护、主要辅机设备低电压保护等整定应报地调审核批准后执行。机组的低频保护应整定在不高于47.5HZ跳闸,高频保护应整定在不低于51.5HZ跳闸。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厂属宁德地调管辖范围设备(包括直接管辖及许可设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技改,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
4、 调度通信
(1)电厂通信系统应服从全系统通信的规划要求,在互联通信设备中,包括技术参数等均应符合系统技术规范和全网管理要求。
(2)载波频率的使用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
(3)电厂应服从地区网通信网络管理,对于任何互联的通信传输电路的物理(包括接线、端口、接口类型、速率等)、逻辑(包括路出、时隙等)变更、业务内容变更、投退在取得地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5、 调度自动化
(1)电厂自动化系统必须选用经国家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设备,否则电网企业有权不予并网。自动化系统更新、改造关系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应将改造方案报地调审核后方可进行,并履行申请手续。
(2)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时,要有半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满后即进入正式运行,列入考核。
(3)自动化系统的图纸、资料应齐全、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与实际运行相符。
六、 技术监督
1、 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范围,并符合安全性评价及技术监督管理要求。
2、 调度通信
电厂应使所辖互联相关的通信站符合省电力通信标准站要求,自觉接受地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备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保证其厂站端通信设施的连续可靠运行。
3、 调度自动化
(1)与电网正常运行有关的系统远动、调度数据网络、电量采集等厂内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2)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应按电力行业要求参加电网的安全性评估及年度的安全性检查。
(3)电厂各类电工测量装置是保证自动化系统遥测准确度的重要设备,运行中的电工测量装置必须严格按DL410—91《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管理,并按有关电工测量变送器的检验规定进行检定,检定结果报有关调度部门备案。电厂每年应结合一、二次设备检修进行开关信息的传动试验。
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网企业按有关标准、规定对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并及时发布整改通知。凡由于电厂保护设备及二次回路不满足反措要求,设备超期服役,运行技术指标恶化等原因无法满足安全基本要求,电厂必须限期整改并报地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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