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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3 7:02:0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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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IAS 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

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

CAS 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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