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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7-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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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1C—022:2007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照明电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电源电压高于36V和不超过1000V的嵌入式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的荧光灯用镇流器、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检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型、结构、安装方式、材料以及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零部件(见附件2)划分申请单元,具体产品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见附件1。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

2)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附件2)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他产品做补充试验。

申请整机认证时,整机内的关键安全元器件(附件2)应按对应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关键元器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可免于单独检测,但仍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核查。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送样数量见附件1。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安全件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1)GB7000.1《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2)GB7000.10《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3)GB7000.11《可移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4)GB7000.12《嵌入式灯具安全要求》

5)GB19510.1《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6)GB19510.4《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7)GB19510.9《灯的控制装置 第9部分 荧光灯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8)GB19510.10《灯的控制装置第10部分: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用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9)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10)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电流≤16A)》 注:检测标准应采用现行有效版本。如遇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说明。 4.2.2.2检验项目 1)安全检验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项目。 2)电磁兼容检验项目 插入损耗

骚扰电压 辐射电磁骚扰 谐波电流 4.2.2.3检验方法

依据相关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或引用标准和/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4.2.3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4)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照明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尤其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至少为例行检验项目(见附件3)。 4.3.1.3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3.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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