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清充军制度的主要区别
行根捕、勾补。《明会典》中有许多关于二者的规定。如果家中有在逃的军士,在尚未捉到之前,则要由其亲属代替直到缉获在逃军士。如果需要勾补的军户家中只有未成年男子,则等到他成年以后再行勾补。对于年老患病的军士将其遣回原籍后,要详细调查其家中情况确定有无可勾补之人,如有妄报还要对卫所官员治罪。
清军则是指清军官员定期整理军籍户口,以核实根捕、勾补的执行情况。鉴于各地军士多有逃脱致使军队力量不足,各个司府州县设立清军官,一般除有关军政的诉讼,都由各衙门受理。明代并派遣御史监督、清理军役事务。每年八月底,御史查过军数后回京上奏。
2、清代的兵制
清兵的种类分为八旗、绿营、防军、土兵、乡兵和海军,其中八旗兵和绿营兵是主要兵力,并且只有这两种兵种有定额,称为额兵或是制兵。八旗兵制确立于后金太祖努尔哈赤时期。八旗子弟不擅长农耕,世代以当兵为业,他们领取钱和粮食,以军饷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八旗兵基本上都是满洲士兵,为照顾他们,清廷在正规兵之外还设有养育兵,即只领钱粮而不用实际入伍的一种制度。绿营兵建立于顺治初年,分为陆营和水师,实行召募制,设定录用条件,严禁犯罪逃兵混入军伍,官员必须秉公办理否则将受到惩罚。
防军由各直省召募勇丁,不定数目,在八旗、绿营之外各自成营,分布于各郡县。如咸丰时期的湘军、淮军。乡兵也实行召募制,开始于雍正乾隆年间,但不是常设,随时召募随时解散。土兵只在四川、甘肃、湖广、云南、贵州几省设立。同治时期由李鸿章操练的北洋海军成为清代海军的开端。
光绪《大清会典》记载,“凡兵之别,八旗曰亲军,曰前锋,曰护军,曰领摧,曰马甲,曰炮甲,曰鄂尔布,曰步军,曰匠役,曰养育兵。绿营曰马兵,曰战兵,曰守兵。”①八旗兵补给兵力的方法称为拔补之法,其中亲军从护军、马甲、养育兵和闲散人群中挑选予以补充;前锋从十年以上的亲军、护军、马甲、养育兵和闲散人群中挑选补给;护军从马甲、养育军、闲散人群中挑选;步军营领摧从步军中挑选;马甲从步军、养育兵、闲散人群和年老的护军中挑选;内火器营炮甲从养育兵、闲散人群中挑选;汉军炮甲从其子弟中挑选;鄂
①
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二,兵部,武库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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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充军制度研究
尔布从养育兵、闲散人群中挑选;步军和铁匠都是从闲散人群和其门户之下挑选即可;养育兵从幼丁中选取;驻防兵则从壮丁中选出。①
顺治初年确立八旗兵拨补兵缺的方法。清代补给兵力有一定的要求,设定了选兵资格,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官员出现徇私情或失察的情况也有相应的处分规定。康熙二十六年规定,每名佐将所统领的士兵如有不符合拨补条件者,则佐领、骁骑校将被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一个月,领催则鞭五十。若是官员徇情将不符条件者拨补的,参领、骁骑校降三级调用,领催则鞭八十。其中佐领、骁骑校、领催徇情,但参领不知情,或者骁骑校、领催徇情,但佐领不知情的,对于失察的官员也要按错误拨补进行处分。同时将不符条件者革退。雍正元年有规定,八旗兵中马甲的选补,在满洲壮丁之内选择擅于骑射者。如若选不够人数,就在开户满洲、户下满洲、家下旧人之中再行补选。所选出的人必须擅长“国语骑射”,如果闲散人不能说满语,让他学习三年,仍不能熟练运用的不能让其入伍。雍正二年规定,选择马甲入伍,负责的佐领和骁骑校等先将人选呈报给参领,由参领再次仔细审查,挑选其中的优秀者送到都统、副都统处再次选取。如果佐领旗下有适合补给马甲之人,但佐领、骁骑校不举荐,却徇私选取他人,将会受到处分。如果佐领所在族中有寡妇孤儿之类生活困苦的人符合条件应该加以留用。
八旗兵的拔补中养育兵的拔补很有特色。在雍正二年,八旗奉旨各增加养育兵六百个。然后统计八旗总数,按照人数多少,再进行均匀分配。所选取的养育兵必须是家庭贫困并且擅于骑射的。寡妇之子如果年幼不能选为马甲者,就将其收为养育兵。乾隆元年规定,八旗养育兵除闲散人如常补给之外,要是户下有幼子并且穷困无产业以及没有马甲等钱粮赡养的,超过十岁的由该参领佐领将实情上报,都统核实情况,属实的就加以选补。乾隆三年议准,养育兵的补缺,由超过十岁的适合者中选择,如果数量达不到,就在九岁以下的余丁中选补。至于鳏寡孤独贫穷无所依的,则不受年龄限制,都可以参加选补。乾隆二十六年议准,对于八旗中领取二两钱粮的养育兵,从年轻力壮的中间选补马甲,一般体质的选补步军,老弱病残的则减银五钱,以把原来六个人的钱粮分摊成八人的。乾隆三十一年规定,若是将八旗官员之子选为养育兵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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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大清会典》卷五十二,兵部,武库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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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清充军制度的主要区别
革退。乾隆三十三年,广州将幼小儿童选为披甲的情况予以取缔。如有领取双份钱粮的士兵将全部革退。三十六年议准,在京的八旗兵中养育兵应占三分之一。①
除八旗兵以外,其他兵种都是实行召募制,一般要求身体强壮、骑射能力尚佳,通过考核选拔录用。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绿营兵中的马兵从战兵中选拔,战兵从守兵中选拔,守兵则从余丁中选出。如无余丁则召幕平民。要是督抚提镇上需要补充兵力,则都需督抚亲自验收。如果一时事务繁忙无法抽身,可以命令其信任的官员带他验收,之后仍需督抚再次考核。也可以令兵士前往营汛地以便督抚验查,但这样就会使兵士饱受路途往返之苦。康熙四年议准,官员必须秉公考拔营兵,如果将使令之人录入军伍,处降二级调用。雍正十年规定,营兵考核选拔中,官员索取钱物的,将革职查办;徇私用人或者听受他人嘱托,处降三级使用。如果官员将操练娴熟且无过错的营兵随意革退,并以他人替代影响整个营伍的操练情况,处降二级调用。乾隆三十三年又议准,绿营兵考核录用兵士时,如果没有查清此人来历而将犯法逃兵召入军伍的,失职官员将按照拔补匪人例处降一级留任。
顺治初年规定,军队兵饷应按照例律核实发给。如有官员克扣或者虚报兵饷的一律革职查办。乾隆四十七年,名粮改募实兵。各个直省一共增加了六万六千多名,直到嘉庆十九年前后国库的这笔支出已经多用了四千多万两。因此从嘉庆二十年开始裁兵,此后多次裁兵。②
明代因军士逃亡、患病、死亡等原因,建立根捕、勾补和清军制度;清代严格设定选兵资格,对错误拔补皆有处罚制度。明代以“发罪人为兵”为重要的兵源之一;清代则严禁犯法逃兵进入军伍。明清两代兵制的不同,导致二者充军制度的实质以及具体内容的诸多区别。
(二)明清充军种类的不同
充军的种类可以用两种标准划分,从充军的刑名和适用两个层面把明清充军的不同加以对比。
1、充军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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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一十三,兵部,兵籍,八旗拔补兵缺。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一十四,兵部,兵籍,各省考拔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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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充军制度研究
(1)明代的充军刑名
明代的充军刑名分为两类。一是终身充军,把包括附近、边卫、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和口外,在永乐时期还有充恩军。其中附近、边卫各自为一等,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和口外虽有轻重之别但设为一等。二是永远充军,包括边卫充军和极边充军,以边远为主。这两类充军的主要区别是正犯死亡后,其子孙是否继续充军的问题。
嘉靖二十九年,涉及附近终身的共44项,边卫终身115项,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和口外共34项,边卫永远20项,极边永远1项。万历十三年,附近终身增加10项,边卫终身增加15项,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和口外共增加6项,边卫永远增加6项,极边永远增加2项。①
永远充军曾三次被废止。宣德十年正月皇帝颁布大赦令,宣德十年正月初十以后官吏人等犯罪被判永远充军的止于本身,即他的后代子孙不必继续充军。景泰三年五月有令,官吏人等犯罪若判充军,将不再判处永远充军。万历二十五年七月令,免于死刑改判充军的也禁止永远充军。成化十八年十二月,明确犯罪被判充军不再实行勾补之例。但是后来又有继续适用永远充军的规定,嘉靖二十九年时就有20项。
(2)清代的充军刑名
顺治四年清代亦确立五刑制。清代的充军刑名一开始也是沿用明代旧制,直到雍正乾隆年间才确立了自己的刑名,同时将永远充军废除。五刑为正刑,之外尚有闰刑。迁徙刑离乡一千里以外安置;充军划分为附近、边卫、边远、烟瘴、极边烟瘴五等。其中边卫开始称作沿海,后改为边卫,之后又改为近边;极边烟瘴初为永远,现改为极边。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旗人犯罪可以免发遣,被判附近充军的,枷号七十日;被判边卫的,枷号七十五日;被判边远、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的均是枷号八十日,被判永远的,枷号九十日。其中永远充军在乾隆五年已被废止。②
清代充军刑名在乾隆年间确定,即为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充军。在此五军之外,另有发遣条目,为清代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另外,五军刑名中还有“极边烟瘴”连用的说法。直到光绪年间,附近充军58项,近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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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韶华:《明清充军同异考》,《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七,刑部,名例律,犯罪免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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