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文件
绍学院发(2016) 110号
返旦
绍兴文理学院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学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以《会计法》、《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现行有关 基建财
经法规、结算制度为依据制订的。
第三条 切实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基础工作,基建财务纳入校计 财处统
一管理,按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 置和财务管理,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和监督。
第四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充分履行 会计的
反映和监督职能。还应参与管理,履行管理会计职能,当好领导参谋。
第二章
内部牵制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以“互相制约”、“权力分割”、“账、钱、物相互 独立分
管”及“职责分清”等为原则,通过建立完整的记录体系,运用“职责牵 制”、“分权牵制”、“物理牵制”等手段,以达到及时纠错、防止舞弊的目的。
第六条 会计部门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
作,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
业务部门每一项业务事项的处理,都须经由不同管理层次和不同职能科 室
有关人员,履行各自特定手续,上、下级之间和各职能科室之间形成牵制,起 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实行合同会签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审签、费用结算审签、工 程决算审签及质保金退还等会签制度。财务部门应对其完整性、合规性实行监督。
第七条 运用职责、物理牵制等手段,加强对货币资金、库存材料、 库存
设备的管理,使之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符合财政制度和
财务制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销和工程价款结算业务。
第九条一切报销手续采取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常规的费用性支出,经办人应写明具体用途,必要时注明原因,审批人 应有
明确的审批意见。购入实物的须有验收证明;经办人为会计人员的也须有证 明人证明其属实;处长作为经办人或报销人的,应由分管校长审签。
第十条 根据职责牵制,分权牵制管理的需要,对基建财务支出审批 程序,先
按基建处内部审批程序及权限实行会签,后送计财处审核。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审批规定
鉴于基建成本支出的复杂性,基建支出在完成基建处内部
审批的基础上,经基建主管会计审核后按不同的经济业务及金额履行如下审签: (-)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及工程进度款30万元以下由计财处副 处长审签;30万元及以上的在计财处长审签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二)征地费、勘察设计费、各项规费、管理费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 赔
偿费等费用性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计财处副处长审签,5000元及以上由 计财处处长审签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设备材料质保金、竣工项目质保 金
的退还,由计财处副处长审签。
第十二条 各级经办人、证明人须对支出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批人 须对支
出的真实性、合理性、正确性负责;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程序进行监督, 并对其完备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 规定办
理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手续及审批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向基建处上报本年度施工计划进度 表(有
形象进度及价值量)作为拨付备料款及开工款的依据之一。备料费及开工 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凭正式发票及本年度施工计划进度表、工程预付款审批表在 基建处会签,经会计审核后按以上财务支出审批规定逐级审签。
(二) 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发
票必须符合财政制度要求。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施工单位都应根据当月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统一印发的《已完工程月报表》在基建处会签,经会计审核 后按以上财务支出审批规定逐级审签。对实行监理的工程其进度必须经监理公司 审签。
(三) 工程价款的结算采用自下而上的审批程序。
1?实行监理的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必须持经监理的单位审签的 “工廖支付
传递单”和“工程价款结算单” ”经项目管理员及工程负责人初审 并经基建处长审
签后,作为拨付进度款依据。会计审签后按以上财务支出审批规 定逐级审签。
2.实行自监的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施工单位应持“工程价款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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