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通知内容: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 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认定为出口型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JG-+ZG-[+NH-]+WH-号
+NSRMC-(+NSRSBH-):
经审核,同意认定你单位为出口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SXRQ_YEAR-年+SXRQ_MOUTH-月DAY日起按出口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不予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从事进口和国内贸易,请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特此通知。
17
CTAIS_SIGNATURE
+SWJG-
+TFRQ_YEAR-年+TFRQ_MOUTH-月+TFRQ_DAY-日
附件4: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
通知内容:经审核,你单位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同意认定资格原因:
1. 2.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18
三、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适用范围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标准的商业纳税人;
2、新办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标准的商业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三)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以下简称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2、办税服务厅受理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表中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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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含10人)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在“受理意见”中注明“受理纳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
对新开业、且在申请表中符合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受理意见”中注明“受理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
办税服务厅应当场核对等纳税人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在当日将相关信息和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税源管理部门认定
税源管理部门需按照《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的要求,完成实地查验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对未超标小型商贸企业查验工作的时限为14日,其中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时限为12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时限为2日。
税源管理部门对新办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查验工作,应于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的当月内完成,完成工作后,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将材料转交税政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制作CTAIS文书时,非新办企业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开始时间为受理纳税人申请日的次月1日;新办企业为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当月1日,纳税辅导期的期限为3个月。
5、税政部门复核
税政部门接收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后,对税源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终审,于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
6、办税服务厅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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