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样式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退回起诉(自诉/申请)材料通知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
你(单位)向本院起诉(自诉/申请) 一案,本院于 年 月 日通知你在 月 日前补充材料,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将诉状(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共 份 页)予以退回。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法院存档,一份交起诉人(自诉人/申请人)。
样式八:
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确认书 ( )浙杭 收字第 号 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经立案窗口人员释明,我(单位)诉 一案,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先行调解,同意暂缓登记立案。 确认人: 年 月 日执行案件立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纯蓝、红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公民个人申请的,应
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仲裁机关提供的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 五、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保全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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