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猎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方法
9.1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治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咨询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每批1500元向检验单位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治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方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治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45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讲明。 10.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的《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10.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7号文批准的《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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