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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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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

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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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3)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4)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遇到案例的时候,首先看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是排斥还是不排斥,不排斥即是故意,然后再依据是主动追求还是放任来判断直接还是间接;如果对结果是排斥的,再看对于这种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预料到,已经预料到的是过于自信,没有预料到则是疏忽大意。

四、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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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除了会直接问道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外,还可能涉及到无限防卫权的问题,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故意犯罪的形态

即区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四个形态,同样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遇到此类题的时候,首先判断行为的结果有没有发生,发生了即是犯罪既遂。没有发生,再看没有发生的原因,如果是主观原因,即是犯罪中止。如果是客观原因,再看是发生在什么阶段,如果在着手之前即是犯罪预备,在着手之后即是犯罪未遂。

除了区分,这四种形态的处罚原则也是重要考点。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未遂犯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的量刑依据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六、死缓

死缓制度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但是去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死缓制度进行了修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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