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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规划-增值税学习(DOC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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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 其他业务参照以上公式

B.所得税计算

(1)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1/4*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地方所得税率

(2)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境外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地方所得税率

全年汇算清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税的税税额

(3)再投资退税额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税率*退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30%,地方所得税率3%,退税率40%或100%

3.个人所得税

(1)a.工资薪金(按月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b.实行年薪制

年应纳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3)劳务报酬(按次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率

(4)稿酬(按次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30%)

(5)财产租赁所得(按次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01.1.1个人出租房屋10%)

(6)特许使用费、利息、股利、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六。房产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七。车船使用税

(1) 载货汽车和机动船应纳税额=净吨位数*税率

(2)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载重吨位数*税率

(3) 除载货汽车以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纳税额=车辆数*单位税率

(4) 机动车挂车应纳税额=挂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年税额*70%)

(5) 从事运输业务拖拉机应纳税额=所挂拖车净吨位数*(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额*50%)

(6) 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乘人汽车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税率

八。印花税

(1) 实行比例税率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 实行定额税率凭证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万分之五

其他帐簿每件5元

九。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资源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率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税率

十二。土地增值税

A.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取得时土地价款+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费用+销售税金)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B.速算扣除法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为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二、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5、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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