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 立卷装订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
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 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卷内材料部分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
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4.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条 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卷内目录表
(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3.1.询问通知书 3.2.责令改正通知书
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
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
5.听证笔录
(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
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
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 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
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
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 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 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 (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
1. 财物处理单据 1.1.罚没款收据
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 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 2. 其他材料
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2.案件移送函 2.3.行政建议书
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2.5.委托鉴定书
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2.7.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 1. 副卷目录表 2. 案件来源登记表
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 4. 指定管辖通知书
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
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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