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7 11:10:3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赵威 2009秋

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7、债权申报与确认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根据债权人自治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关系,其作出的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有表决权成员:

2无表决权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有在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下,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职能

我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重整是使濒临破产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在重整期间要推迟债务的履行,注入资本,对企业的债务与经营等进行必要的整合,采取措施消除引起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因此,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以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一、重整制度概述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13

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赵威 2009秋

我国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重整制度,但规定了企业整顿制度。这种整顿制度是挽救企业的一种临时性的措施,虽不是重整制度,但对拯救企业也发挥了不少的作用,也为以后引进重整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新的破产法将重整与和解制度分开,不能不说为明知之举,并在第八章规定了25个条文,详细规定了重整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一)、重整的申请和审查 重整申请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申请的主体。 重整申请的申请人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还包括被申请重整的企业股东。

(三)、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和解

(一)概念和特征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和解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才允许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的案件债务人没有申请和解的权利。和解不是破产还债的必经程序。

2、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才允许申请和解,如果对破产案件法院尚未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便不能适用破产和解程序。

3、和解协议必须由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避免被清算,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程序的走向。因此,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由法院裁定才能生效。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即不具执行力。

4、和解协议的提出以债权人会议多数通过为基础。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事项没有表决权。 (四)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可分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方面。 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表现为限制其清偿权利的行使。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之外的单独利益,无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财产管理与处分权利。首先,债务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但公平地给予全体债权人以同等清偿利益者除外,如对全体债权人均提前清偿等。其次,企业整顿经营及财务状况应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定期向其报告。

第五节 破产清算

14

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赵威 2009秋

清算一般经过破产宣告——财产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从各国破产法的规范来看,破产分为破产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区别。我国实行破产申请主义,只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能进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条件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宣告破产: P69(1-8)。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破产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效力,从我国的情况看,可具体分为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以及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2、对债权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为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以外,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权利,即不得单独提起对破产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不得单独接受破产人的清偿。也不能自由清偿债权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不仅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对相关的第三人也发生相应的效力,影响到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可以因债务人无财产分配而终结;可以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法第120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的法律规定

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担保物仍属于破产财

15

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赵威 2009秋

产。

抵销权——

追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追回。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思考题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要件有哪些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4、破产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5、破产债权的概念及构成 6、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 第四章 合同法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合同的生效,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三种抗辩权,代位权 难点: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特征

财产性、任意性、灵活性、国际性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16

搜索更多关于: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 的文档
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178tl962133qhtz4wkbg_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